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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征纳权义的理论 有关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是各国税法至为重要的内容,由此使税法权利与税法义务具有了税法学基本范畴的地位。目前法学界大都认为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的基本范畴,甚至是基石范畴。这对于税法学基本上也是适用的。但对于究竟是应强调权利本位(或认为权力本位)还是义务本位,抑或两者并重,则存在不同观点 有关征纳双方权义的探讨,形成了征纳权义理论,该理论也是广义的税权理论的延伸。征纳双方权义的具体分配,实际上是广义的税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分配的具体化。只有征纳双方明确和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才能更有效地行使其税权 因此,征纳义务与有关税权的规定往往如影随形地共生并存。此外,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是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的核心内容,因此,在具体介绍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的具体制度之前,也有必要介绍一下征纳权义的一般理论,特别是纳税义务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征税主体的权义 一、征税主体的权利 在把征税主体抽象地理解为国家的情况下,征税主体的广义权利(包括权力)是较为广泛的,这与对税权的广义理解有关。 在把征税主体具体地理解为负责征税的政府职能部门的情况下,征税主体的权利范围会相对狭窄一些。 征税主体的广义权利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税款征收权。这是征税主体诸多权利的核心,是与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相对应的权利。该项权利主要包括税款核定权和税款入库权两个方面 2.税务管理权。这是为了保障税收征管权的有效实现而由法律赋予征税机关的权利,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权、账簿凭证管理权和纳税申报管理权等 3.税务稽查权。在普遍采用纳税申报制度的情况下,加强税务稽查十分必要。税务稽查权主要包括税务稽核权和税务检查权两个方面。 4.获取信息权。即征税主体有权要求纳税主体提供一切与纳税有关的信息,也有权从其他的有关部门获得与纳税人纳税有关的信息 5.强制执行权。纳税人逾期不缴纳税款,经催告后在限期内仍不缴纳的,征税机关可以依法行使其强制执行权,采取旨在保障税款入库的强制执行措施。 6.违法处罚权。对于纳税主体违反税法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征税机关有权依法予以处罚;若纳税主体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则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征税主体的义务 征税主体的义务,即征税主体依据税法规定所负有的各类义务。其中,征税义务是最重要的,其他义务都是辅助性的义务。由于征税主体有专属的征税职能,因而征税主体的法定义务,概而言之,就是要依法征税,全面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特别是其中的依法稽征原则 征税主体既不能违法作为,也不能违法不作为,而必须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依法行事,行止合规,既不能越权,也不能滥用权力 1.依法征税的义务。征税主体必须严格依据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的规定征税 2.提供服务的义务 3.保守秘密的义务。征税主体不得侵犯纳税主体的隐私权或商业秘密,纳税主体提供给税务机关的信息资料只能用于估税或加强税收征管的目的,而不能被滥用于其他非征税的目的 4.依法告知的义务。征税主体应依法进行催告或告知,以使纳税人知道其纳税义务的存在和不履行义务将受到的处罚;在处罚违法纳税人时,也应告知其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二节 纳税主体的权义 一、纳税主体的权利 与征税主体的主要义务大略相对应,纳税主体一般主要享有以下几类权利: 1.限额纳税权。依法纳税本是纳税人的主要义务,但在法定的限额内纳税,则是纳税人的权利 2.税负从轻权 3.诚实推定权。除非有足够的相反证据,纳税人有权被推定为是诚实的纳税人 4.获取信息权。也称知情权,是指纳税人有权了解税制的运行状况和税款的用途,并且可以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纳税人还有权了解与其纳税有关的各种信息或资料。 5.接受服务权。与征税主体提供服务的义务相对应,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有权得到征税主体文明、高效的服务。 6.秘密信息权。与征税主体保守秘密的义务相对应,纳税人有权要求征税主体依法保守其隐私或商业秘密。 7.赔偿救济权。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征税主体的违法侵害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征税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若对征税主体的具体行为不服,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纳税主体的义务 纳税主体的义务,亦即纳税主体依据税法规定所负有的各类义务。其中,最重要的是纳税义务 由于权利与义务存在着一定的对应性,因而如同税法权利的多样性一样,纳税主体的义务也并非单一,且不仅与征税主体的税法义务不同,而且其在税收实体法上的义务与税收程序法上的义务也不同 与征税主体的权利大略相对应,纳税主体一般主要负有以下义务: 1.依法纳税的义务。纳税人应依据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的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这是纳税人的一项最基本的义务 2.接受管理的义务。纳税人应接受征税主体的税务管理,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设置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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