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交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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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昆明)事务所 关于昆明交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法律意见书 2019 国浩 (昆)专字第040号 致:昆明交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昆明)事务所接受昆明交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 的委托,担任发行人2019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 “本期发行”)的专项律 师。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银行间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 服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以下简称 “《银行法》”)、 《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以下简称 “《业务指引》”)、 《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以下简称 “《注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 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 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期发行的有关法律事项 出具法律意见书。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发行 人本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定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及书面证言,一切足以影 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 所有正本、副本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并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 1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东风西路162号电子大厦7楼、9楼、10楼 邮编:650031 座机:0871 传真 网址: 法律意见书 用原则,对本期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期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信用评级(包括但不限于偿债能力、流动性等)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内容时,均为对发行人制作之发行文 件及有关中介机构出具之专业报告中列载之数据、结论的严格引述。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本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申请材料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 的内容,但发行人做上述引用不得引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期发行申报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 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对发行人的行为以 及本期发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就发行人本期发行 的条件和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是经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昆国资复【2010】175 号文及 【2010】195号文的批准,于2010年9月3 日成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 立时注册资本10亿元。发行人现持有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7月4 日核发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600794235)。根据该营业执照记载,发行 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发行人住所地:昆明市盘龙路25号院1栋2楼、4楼 法定代表人:雷升逵 注册资本:11.1亿元 公司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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