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引入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操作规程.pptVIP

海关引入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操作规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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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引入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操作规程(试行) 详解或工作思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建立“海关监管、企业自律、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保税业务综合管理格局,规范中介机构参与海关保税核查工作的操作,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海关引入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工作,是指中介机构凭借其在企业资信调查、会计帐目审计、内控制度评估等方面的审计专业知识和技能,接受海关委托或企业聘请开展专项审计,直接或间接向海关提供保税业务相关信息和辅助性参考的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海关引入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工作,包括企业自聘模式和海关委托模式。企业自聘模式,是指企业聘请中介机构对其保税货物的内控管理进行评估,并由中介机构出具符合海关要求的专项审计报告,由企业以自查报告形式报主管海关。海关委托模式,是指海关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对企业的保税核查,并由中介机构出具符合海关要求的审计报告,提交委托海关。 第四条各直属海关引入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的业务需求,由海关总署加贸司负责进行审核。 第二章 资格准入、退出 第五条参与保税核查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并经过海关认可: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国家规定的执业资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在海关所在地行业从业规模或综合评估排名居前; (四)近两年(三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或被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查处通报等不良记录。 第二章 资格准入、退出 第六条中介机构申请参与海关保税核查工作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中介机构的书面申请书,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二)中介机构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等复印件,以及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业务经营、纳税等情况简介; (三)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年审或评估意见;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章 资格准入、退出 第七条 直属海关对中介机构提出参与海关保税核查工作的资格申请进行审定。直属海关应当成立由主管关长领导的、保税监管职能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资格审定小组,定期对本年度提出申请的中介机构进行资格审定,并对外公告。 第八条 直属海关可以对已取得参与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 第二章 资格准入、退出 第九条 直属海关对发生下列情事之一的中介机构,应当取消其参与保税核查的资格并对外公告: (一)与被核查企业串通,隐瞒走私或违规情事并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 (二)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内容虚假,或出现对海关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错误,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利用海关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给海关造成负面影响的; (四)违反与海关签订的协议,给海关或第三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五)发生不良执业记录,被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部门、行业协会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六)自身情况变更,不符合资质条件的; (七)不符合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资格准入、退出 第十条 直属海关应当于次年一月份将审定的具有参与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资格的中介机构名单向海关总署加贸司报备(沈阳海关2009年中介机构报备名单)。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一节 企业自聘模式 第十一条企业报核时,主管海关可以接受企业自行聘请的、具有参与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符合海关核销要求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主管海关对企业进行中期核查或专项核查前,可同意被核查企业在一个月内,聘请具有参与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自查并提交附有专项审计报告的自查报告。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海关接受的企业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应当符合海关的工作内容(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基本工作要求 )和格式要求(审计报告样本)。 第十四条海关收到企业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二节海关委托模式 第十五条 对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可适用海关委托模式: (一)海关运用风险分析方法,认为该类商品、行业或企业在保税监管中存在较大风险的; (二)企业没有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三)海关对企业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不予认可的; (四)海关认为需要进行海关委托模式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海关委托模式的,按以下流程开展工作: (一)主管海关与中介机构确定工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署令第173号)第七条“海关可以通过数据核实、单证检查、实物盘点、帐物核对等形式对被核查人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根据被核查人提交的纸制单证和报送的电子数据进行书面核查。”我们实施想法:可以选定多家企业,要求报财务和进出口相关报表,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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