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行为与医患法律关系.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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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等义务。”该条规定被称为“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遵循诚信原则,应当负有某种作为义务或不作为义务,以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的义务。 《医院工作制度》第30条规定:“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可见镇卫生院实际上违反了对重症转院患者负有的协助护送的后合同义务。而镇卫生院因对病人医疗风险认识不足,没有安排医护人员协助护送和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所以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患方的权利义务 (一)患方的权利 1、生命健康权 ( 1)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2)健康权。健康权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客体是人体器官及各系统功能的正常发挥 2、身体权 身体权是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 3、隐私权 患者隐私权是患者对于其不为或者不愿为他人知悉的包括其疾病、身体隐秘部位在内的个人信息享有的不被他人知悉、利用的权利。 4、知情同意权(见后) 5、获得适应医疗服务的权利 患者有获得为治疗其疾病所必需的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 6、合理限度的医疗自主决定权 具有行为能力并处于医疗法律关系中的患者,在与寻求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经过自主思考,就关于自己疾病和健康问题所作出的合乎理性和价值观的决定,并根据决定采取负责的行动。 (二)患者的义务 1、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2、遵守院规的义务 3、如实告知与疾病有关信息的义务 三、 医方告知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一)相关概念 医方告知义务是指为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依法应将患者的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措施以及疾病发展和治疗措施所面临的风险向患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进行说明或告知的义务。 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在知晓并理解医生提供其医疗决定所必需的足够信息的基础上自愿作出的同意医疗的权利。 医师告知、患者理解和患者同意三要素紧紧捆绑在一起。医师告知义务的履行是患者知情同意权实现的前提和基础。 医方告知和患者同意的必要性: 患者所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客观上要求医师进行诊疗护理时应当尊重患者意愿,取得患者同意。但是医疗服务的专业性使患者很难理解诊断治疗的方法、程序、后果,而所有这些正是患者作出决定的基础。所以医师应当对诊断中所使用的专业术语进行说明、对诊断方法及药物所具有的侵袭性和危险性进行告知。 (二)医方告知义务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律依据 《执业医师法》第26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20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10条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 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 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侵权责任法》第55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侵权责任法》第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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