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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结算与工程款催收
四川九益律师事务所
陈浩文律师
拖欠工程款是建筑行业的极为
头痛的事,更影响着广大建筑企
业发展与成长
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关键
• 工程结算的优化处理
• 工程款的及时催收
第一章 工程结算的办理
一、在合同订立阶段为工程结算
打下坚实的基础
• 明确约定结算方式(2004解释16条):
结算方式和标准
• 明确约定工程结算送达的地点和有权签
收的主体
• 明确约定结算办理主体(代建工程等)
• 重视固定价承包工程的影响(2004年解
释22条):固定价约定范围
办理工程结算的条件
• 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为合格工程;
• 合同约定的办理工程结算条件已经成就
• 施工企业自身具备办理结算的能力,包
括拥有办理结算所需的工程技术资料
二、合同履行中结算的办理
• 及时送达工程量进度报告,进度款的支付
• 正确利用第二十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发包
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
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的,应予支持。按约及时送达整个工程的决算
书
• 有效送达工程结算书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合
力达案件)
三、工程结算办理的依据
• 合同约定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
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
办法等有关规定
• 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
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 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四、工程结算中重点注意的问题
• 承包人有及时送达工程量进度报告的义
务 (2004解释19条)
• 黑白合同对工程价款、结算约定不一致
的,按照白合同处理 (2004解释21条)
• 承包人有及时按约报送工程竣工结算书
和完整的结算资料的义务 (暂行规定16
条)(否则有可能承担不利的结果)
建设部369号文件与929司法解释
对结算规定不同处的理解(一)
• 369号文件第十六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
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
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
,则视同认可。
•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
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
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
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建设部369号文件与929司法解释
对结算规定不同处的理解(二)
•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
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
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
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
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章 工程款的及时催收
一、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
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
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
以外,承包人可以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将该工程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
先受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 “人民法院在审理
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
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
(一)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特
征
• 法定但保权
• 优先于抵押权
• 优先于其他债权
• 在破产还债程序中优先受偿权仍排在抵
押受偿权之前
• 不能对抗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
房屋买受人
(二)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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