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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行为税法及纳税实务讲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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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第七章 财产行为税法及纳税实务 财产行为税法及纳税实务 第七章 财产行为税法及纳税实务 第七章 财产行为税法及纳税实务 第一节 房产税法及纳税实务  一、纳税义务人  一、纳税义务人 (一)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 (一)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 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征税范围内的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征税范围内的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个人所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 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个人所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 代管人或使用人三类。 代管人或使用人三类。 (二)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二)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三)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 (三)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 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四)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 (四)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 或者使用人纳税。 或者使用人纳税。 (五)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 (五)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经营的房产不适用房产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经营的房产不适用房产 税。 税。 二、征税对象和范围 二、征税对象和范围   (一)征税对象 (一)征税对象  房产是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遮风避雨,可供人们生产、  房产是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遮风避雨,可供人们生产、 学习、工作、生活的场所。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 学习、工作、生活的场所。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 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也属于房屋,应一并征收房产税;但 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也属于房屋,应一并征收房产税;但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不属于房屋,不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不属于房屋,不 征房产税。 征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 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 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 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例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一 【例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一 律不征收房产税。( ) 律不征收房产税。( ) 【答案】× 【答案】× 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三、计税依据和税率 三、计税依据和税率 (一)计税依据  1.从价计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  1.从价计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 扣除比例后的余值。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扣除比例后的余值。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确定。 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 原值。 原值。 2.从租计征——计税依据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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