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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案例 2
1、出票人与保证
人 3
2、无因证
券 4
3、汇票质
押 6
4、汇票转让是否不
当 10
5、转让支票被他人冒
用 12
6、公示催
告 13
7、公示催
告 14
8、支票遗
失 16
9、支票声明作
废 17
10、背书连续
性 18
11、票据无背
书 21
12、无背
书 23
13、汇票贴
现 24
14、承
兑
26
15、银行承兑汇
票 27
16、付款人与承兑责
任 30
17、支票遭拒
付 33
18、空白支
票 34
19、到期日前付
款 36
20、追索
权 37
21、变造支
票 41
22、伪造汇
票 44
23、伪造票
据 45
票据法案例
甲:票据与票据法,最初是产生于外国。其实,在我国也有票据与票据法产生的生活基础。
据说,山西常家庄园,是在清朝中期,靠经营茶叶发家,俄罗斯有他家的商店。在长途骆驼
贩运茶叶过程中,常常有强盗打劫,为了避免土匪将银子抢走,他们将散碎银子铸成一个形
状象西瓜,比西瓜大一些的银球。银球很重,圆圆的,又不好搬,土匪在匆忙之中,不容易
带走,从而减少损失。这个银球,被叫作 “没奈何”,让土匪没奈何。
这是票据与票据法产生的生活基础之一。
最近几十年以来,我国的票据活动逐步恢复开展。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不能想象没有票据。
但是,我国的票据立法、司法以及理论研究,都有不同的滞后,不尽完善,不能令人满意之
处还是存在的。从使用和熟悉票据法的角度看,中国百姓也是处于初级班的水平。
票据的作用之一就是支付作用。目前,一般人几乎不使用、或者接触不到汇票、本票、支票。
用票据代替现钞作为支付工具,可以避免清点现钞时可能产生的错误,并可以节省清点现钞
的时间。今天,人们在经济生活中都普遍使用票据,特别是支票,作为支付的工具。支票最
初起源于荷兰,17世纪中叶传到英国,19世纪中叶以后,支票逐渐流行到欧美,又遍及于
世界。
乙:法律是比较注重历史的。在讲部门法律的时候,往往在概论部分,或者绪论部分讲一些
历史的沿革。更不要说法制史与法律思想史了。
甲:我们学习历史,是为了从过去的事件中吸取经验,以便更好面对未来。但是,指导实际
工作,不要过分尊重历史。过分尊重历史,就是低估了历史的法则。历史的最重要的法则就
是变化,就是与时俱进。灵活性表现在生活的一切方面,也包括法律。法律之树也应该从生
活中汲取营养。
我们还是继续说支票。
使用支票代替付款,是支票最主要的作用。为了不必随身经常携带大量现金,可将现金预先
存到银行,与银行订立支票合同,然后向银行领取支票簿置于身上,以后在需要付款时签发
支票即可。支票可以作为支付手段使用。例如买主支付价款给卖主,可以直接签发支票。也
可以直接签发本票,也可以签发汇票。
乙:你是说,支票与现金是一样的?
甲:也不完全一样。
有这样一个故事:
一个人去世,他的三个朋友去参加葬礼。一个朋友提议:送死者一些钱,以备他使用。其他
二人表示同意。第一个人丢进坟墓100美圆。第二个人虽然心疼钱,也只好丢进坟墓100
美圆。第三个人当然也心疼钱,想了一下,丢进坟墓一张300美圆的支票,将那200美圆找
回来。说:我也给100美圆,但是,没有零钱,只好给一张支票。
所以说,支票与现金是有区别的。
乙:是呀!在学习票据法的过程中,人们普遍感到比较困难。因为,人们对票据法的基本知
识、基本概念了解的甚少,学习中遇到的新词儿太多,难度就大了。相比之下,学习婚姻法
就容易一些,所涉及的事情,都是日常生活中的、经常遇到的问题,不是在自己家发生过,
就是在邻居家发生过,或者电视中见过。
甲:你说得对。对于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也有类似的情况。过去,国际贸易是国家垄断,
一般的中国人,接触过国际贸易的比较少。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面临的都是新的东西,
有关的国内、国际的法律法规数量之多,犹如浩瀚的大海,让人应接不暇。学习新的东西是
要付出代价的。
乙:现在,我们如何学习票据法呢?
甲:我们先从票据行为开始。
票据行为是一种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票据债务的产生往往又不以实际交易中已经存在的票
据原因为其必要条件。
票据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票据行为是指:承担票据债务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
兑、保兑等六种。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在我国票据行为仅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付款。
广义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而为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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