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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培训.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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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培训 提高每个人的安全素质, 形成全社会重视安全的良好氛围 安全监察局 丁铁民 课程安排 • 1.安全培训 • 2.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 • 3.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 4.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 5.化工行业相关标准 • 6.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章 培训的规定 1.基本要求 • 《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 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 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 第一章 关于培训的要求 2.培训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 •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 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 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 第十三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 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 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 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 第十四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 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 育。 第一章 关于培训的要求 2.培训对象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1991年4月14日,化工部 • 第三十二条 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 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厂人员等),均须经过厂、车间(科)班 组(工段)三级安全教育。 • 第三十四条 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 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职 能人员参加劳动亦应经过接受单位相应的安全教育。 • 第三十五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 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 职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 第三十九条 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 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 内。 第一章 关于培训的要求 3.培训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 • 第十六条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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