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补充人身保险条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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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费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或保险费宽限期期满前书面声明,在分期保险费于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时,将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续期保险费进行垫缴。 此项垫缴的保险费,投保人要在一定时期内予以偿还并补交利息。 五、中止复效条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一定的期间内,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五、中止复效条款 《保险法》58条:“依照前条(57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六、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所谓不丧失现金价值,就是当保单正式生效并经过一段时间后,投保人因为种种原因,不愿意或者不能继续持续交费,保单此时已经产生的现金价值,不会因此而消失,仍旧属于投保人。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都会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现金价值,一般为了简明易读,都会采用表格形式,并且在相关的条款中明确现金价值的计算方法,以及所采用的利率。 保单所有人享有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险效力的变化而丧失。 保单所有人可以任选一个方案享用其保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法》有关解除合同、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中,均有“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字样。 六、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处理保单现金价值的方式 申请退保:退保金。 申请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保险金额降低,保险期间与其他保险内容不变,投保人不用再续交保险费。 申请变更为“展期定期保险”:保险金额不变,保险期间缩短,投保人不用再续交保险费。 七、保单贷款条款 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其投保的保险人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 质押是一种担保形式,它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保单质押属于权利质押。 七、保单贷款条款 因保单贷款会影响保险人的资金运用,有可能使保险人减少资金收益,因此投保人需承担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非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将保险单进行质押。 九、自杀条款 《保险法》65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九、自杀条款 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但是, 自杀毕竟是死亡的一种,保险公司用以计算保险费的死亡率中包括了各种死亡因素,其中也包括自杀。 领取死亡保险金的是受益人,完全免除保险人的责任,会给受益人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困难。 九、自杀条款 而且,大多自杀是一时冲动产生的,很少有人在投保时就计划好2年之后自杀。即使当初有这种想法,2年之后思想往往也会发生变化。 所以,为达成一种平衡,自杀条款规定了一个“二年”的期限。 十二、受益人条款 受益权的取得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权对某一具体受益人来说是一种不确定的权利。 受益人是可以变更的; 受益人是否能够享有受益权也取决于其自身因素,如受益人是否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等。 受益权是期得权利,受益人享有的也是一种期得利益。 十二、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虽享有受益权,但在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其为受益人后,获得保险金给付前,不得将此项权利进行转让,除放弃该项权利外,他对自己所拥有的受益权没有任何处分的权利。 受益权具有排他性,除同一顺序受益人外,其他人均无权分享或剥夺受益人的受益权。即使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债权人,亦无权申请保险金。 十二、受益人条款 当以下情况出现时,受益人失去受益权: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 受益人被指定变更的; 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 受益权的丧失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十四、红利任选条款 投保人如果投保了分红保险,保单所有人便可享受红利分配。 保单红利来源: 死差益 费差益 利差益 保单红利分配方式: 现金给付 抵缴保费 积累生息 增加保额 十五、保险金给付任选条款 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1、一次性支付现金方式 2、利息收入方式 3、定期收入方式 强调约定给付期限 4、定额收入方式 强调约定给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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