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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条例变化浅析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条例变化浅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条例变化浅析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条例变化浅析
新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
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 月1日起实施,新所得税法与原企业
所得税条例比较,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内资企业、外
资企业统一适用新所得税法;二是将原来的税率由 33%降为
25%;三是修改了原来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了新的税收优惠体
系;四是内资和外资统一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同时还对老
企业规定了五年的过度期。大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学习掌握: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变化
新所得税法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原所得税法下,内资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独立核算单位,外资企业的纳税主体
则是法人。在新所得税法里,不是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可
以汇兑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
的分公司可汇兑纳税,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则
要分别独立缴纳所得税。因此,在新所得税法实行之后,主管
税务机关要注意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如果将独立法人
资格的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这就有可能是一种新的避税行为。
二、适用税率的变化
在原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 33%,另有两档
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3-10万元的,税率为 27%,应
纳税所得额 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 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
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 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0%,
另有 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
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
15%,小型微利企业为 20%,非居民企业为 20%。在日常工作中,
要注意把握企业所得税率临界点的应用,要注意严格掌握小型
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
三、应税收入的变化
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
他所得,扣除税法规定的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
得额,准予扣除项目为纳税人取得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
损失。新所得税法规定应税收入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
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充许弥补的以
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行新企业所得税后,
由于应纳税所得额构成发生了变化,所得税申报表也必将发生
变化,我们要注意收入确定的变动和税前扣除内容的变动,要
准确把握变化的内容,能够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
四、税前扣除内容的变化
新所得税法与原所得税法相比,税前扣除内容变化很大,归纳
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取消了关于计税工资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原
税法中关于计税工资的规定,在新所得税法下,真实合法的工
资支出可以直接全额扣除,所强调的实际发生、与收入有关与
合理性。那么企业在税前扣除职工工资支出时,是否就可以无
条件的随意列支呢,答案的否定的。税务机关在检查企业的工
资支出时,一定要参考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如果某一纳税
人的工资支出大大的超出了同行业的正常水平,税务机关就要
进行纳税评估,如果评估的结果认定为 “非合理支出”,税务
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二)公益救济性扣除限制放宽。新的所得税法对公益救济性
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充许税前扣除。而
原所得税法规定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 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外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
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扣除。除了比例上的变化,公益救济性
捐赠的另一个变化是税前扣除基数不同。新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的基数是企业的年度利润总额,原所得税法则为企业的年度应
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存在大量的纳税调整项目,年度利润总
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就不相同,有可能差距还很大。税务人
员在辅导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一定要注意让企业进行正确的
计算,准确把握扣除数额。
(三)广告费的扣除有所调整。在新的所得税法中,未对纳税
人的广告费支出规定扣除比例,有可能会在实施细则中规定。
在原国税发[2000]84号文中规定,纳税人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
售收入 2%的,据实扣除,超过部分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在实际工作中,税务人员要注意广告费的认定条件,要与赞助
进行区别,因为在新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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