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婚姻家庭继承法主观题
名词解释
1.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 社会抚养费
3. 日常家事代理权
4.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5. 无遗嘱继承
6. 婚姻家庭制度
7. 婚生子女的推定
8. 义绝
9. 转继承
10. 非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简答
1. 收养的法律特征
2.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3. 离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如何确定?
4. 救助措施的主要特征
5.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可以采取的措施
6.婚姻法17条“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指什么
7.法院对当事人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归还请求予以支持的法定情形
8.家暴的概念与特征
9.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法定情形
10.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异同
论述
一、离婚父母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
二、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名词解释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社会抚养费: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3.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的代理权。该代理行为的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受,被代理方须对代理方从事家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5.无遗嘱继承:即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由于这种继承只是在没有遗嘱时才发生法律效力,故又称无遗嘱继承。
6.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是由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构成的,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7.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子女系生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孩子被法律推定为生母与生母之夫的婚生子女。
8.义绝是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指如果夫妻之间或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亲属间或双方的亲属间出现了一定的事件,经官司处断后,认为夫妇之义当绝,强迫离异,若不离异,即予处罚。
9. 转继承
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10. 非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指在离婚过程中,夫妻一方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隐藏,是指把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藏匿,不让对方知道。
转移,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从一处所移到另一处所,使其脱离对方的控制或支配。变卖,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
毁损,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毁灭、损坏,或使其从物质形态上完全消失,或虽不完全消失但使其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其价值。
简答题
1.收养的法律特征:
(一)收养是一种身份法律行为
公养是指国家社会福利机构或社会慈善团体对无家可归、无依无靠和无生活的来源的儿童的收容养育。
(二)收养关系的当事人须为法律所特定的人
1.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必须符合法定的资格和条件。
2.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自然人之间。
3.除为夫妻共同收养外,被收养人不得同时为二人所收养。
(三)收养是一项要式法律行为
(四)收养产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1、收养的这一特征使其与寄养区别开来。
寄养是指父母由于工作、生活条件等原因客观上不能直接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时, 将子
女委托他人代为抚养的一种形式。
2、收养的这一特征使其与抚养区别开来。
我国《收养法》第17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3、收养的这一特征也使其与认“干亲”区别开来。.
2.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3. 离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如何确定?
婚姻法对此明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