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管线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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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 (2018 年6 月27 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 2018 年7 月27 日江苏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 第三章 建设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五章 安全和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城乡空间,规范 管线有序建设,保障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 ─ 2 ─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和 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管线管理遵循综合规划、统筹建设、信息共享、 保障安全的原则,优先地下敷设,严格控制架空敷设。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将管线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保 障资金投入,建立管线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管线管理的 重大问题。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管线规划、建 设环节的具体协调工作。 区人民政府(园区)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相关管线的 建设和维护管理。 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负责直管区内相关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维 护管理工作;行使共建区内管线规划审批管理权,协调重大管线 项目的实施。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规划、测绘、信息档案 和共享利用管理,其所属的管线数字化管理机构负责管线地理空 间数字化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附于新建建(构)筑物、道路 或者其他主体工程的管线工程建设管理,以及综合管廊(以下称 管廊)建设的协调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占用、挖掘道路的监督 ─ 3 ─ 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占用、挖掘河道管理和保护范 围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管线工程的审计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国土资源、绿化园林等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线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 作,确保管线安全运行。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的行业监 管,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和日常督查工作。 第七条 本市逐步推进管廊建设,探索建立经营性管线有偿 使用城市地下空间机制。 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管线管理 的科学技术水平,实现城市集约化建设和管线智能化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管线,并有 权对上述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供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通信、广播电 视、照明、公共安全、工业等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电力管线产 ─ 4 ─ 权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按照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的技术要求,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管线专业专 项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后,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统筹管线空间布局,明确管线、管廊的控制标准和要求,报市人 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管线专业专项规划、综合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综 合交通、人防工程、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 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管线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 地下管线按照下列要求敷设: (一)主干路管线优先敷设于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下; (二)道路两侧沿线的地下管线支管敷设至道路规划红线一 米外,排水管线末端设置支管检查井;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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