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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与纳税会计实务.pdfVIP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与纳税会计实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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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与纳税会计实务 增值税 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交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决定自 2009年 1 月1 日起,在全国 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国际上通行的消费型增值税。同时,对三大流转税的(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的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做了更新。 一、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与流通环节以及提供劳务服务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2008年的增值税收入在12000 亿元以上,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在 30%以上,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 表 增值税的基本原理 增值额 累积价值 税率 本阶段增值税 总税额 牧民 20 20 10% 2 2 纺织厂 30 50 10% 3 5 零售商 40 90 10% 4 9 【注意】: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 17%,这里假定 10%是为了说明方便。 1.在牧民向纺织厂销售羊毛时,牧民向纺织厂共收取 22 元,其中 2 元缴纳给税务局,纺织厂得到了增值税专用 发票。 2.当纺织厂将用羊毛加工的羊毛衫出售给零售商时,纺织厂向零售商共收取 55 元,抵扣掉 2 元后,向税务局缴 纳 3 元,零售商得到 5 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当零售商将羊毛衫以 99 元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时,零售商向税务机关代缴 4 元增值税,并实际由消费者负担 全部税负。 二、增值税的计算原理 (一)增值税的计算原理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全部价款 (2)手续费、违约金、包装费、运输费等各种价外费用 (3)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金 注:不同的会计科目“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防止偷逃 税款 (二)价外费用范围的缩小 新细则明确了价外费用,包括价格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 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 的价外费用。 与旧细则相比,明确以下费用不视为价外费用: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取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 牌照费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八条规定,热电企业向房 地产商收取的“热源建设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对属于居民供热免税的,应作为免税收入参与计算进项 转出。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 1.购进不动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7.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除凭证等的其他情况。 (三)进项税额 1.以票抵税: (1)从销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 2.计算抵税: (1)外购农产品 进项税额=买价×13% (2)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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