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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新媒体传播知识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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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新媒体传播知识手册 前 言 北京2008年奥运会是国际奥委会首次将电视版权与新媒体版权分别销 售。中国中央电视台在取得电视转播权后,经与国际奥委会协商后又单独 购买了北京 2008年奥运会的新媒体转播权,由此,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中央电视台网络传播中心)享有在中国大陆和澳门地区对第 29 届奥运会 进行新媒体转播(包括视音频)的独家权益。本手册旨在介绍奥运赛事视 频新媒体版权的相关权益以及传播规定,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奥运新媒体 传播秩序,并在大陆新媒体行业形成严格保护奥运版权的全行业共识,保 障北京 2008 年奥运会成功举办。 1 目录 ◆有关北京 2008 年奥运会新媒体传播规范的须知 —独家转播权 —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 —播出播放权利的分授权 —广告及其他商业开发 —有关网上广告的准则 ◆《国际奥委会博客指导方针》 ◆北京 2008 年奥运会新媒体公益性传播规范 —央视国际奥运新媒体公益性传播概述 —公益性传播方式 —奥运新媒体公益性传播合作原则 —奥运会新媒体联合传播申请流程 —北京 2008 年奥运会联合传播申请常见问题 QA ◆附件 附件一:第29 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新媒体转播相关名词解释 附件二:奥林匹克标志与北京奥运会其他标志 附件三:北京奥运会赞助企业 2 有关北京 2008 年奥运会新媒体传播规范的须知 本须知以国际奥委会就北京 2008 年奥运会新媒体转播权的协议为基 础,将其中涉及转播商在品牌保护工作方面的合同义务进行整理,以指导 各转播商在工作中履行协议约定,顺利开展工作。 一、独家转播权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是唯一一家拥有在中国大陆及澳门地区奥运新 媒体转播权益的机构。在互联网络和移动平台上对北京 2008 年奥运会赛事 (视音频)进行独家转播报道。 二、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 (一)除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外,国内其他新媒体转播商只有在得 到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奥组委的授权才能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任何与奥林匹 克标志结合的复合标识。 (二)根据国际奥委会规定,除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外,国内其他 新媒体转播商不得授予任何机构出于任何目的通过任何媒介(包括电视、 音频信息、平面媒体以及其它方式)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其他明显与奥林 匹克运动联系的标志或组合。 三、播出播放权利的分授权 3 (一)经国际奥委会批准,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可以对自己所享有 的奥运新媒体转播权进行分授权。 (二)已获得许可的分授权机构无权将自己所取得的新媒体转播权向 其它机构再进行分授权、转让或转移分配。 四、广告及其他商业开发 以下有关广告及其他商业开发的规则对公益性传播合作伙伴不适用。 (一)对节目的商业开发 新媒体转播商在转播区域内可以就奥运会的报道进行商业开发,但必 须提供给本届奥运会赞助企业在赞助类别范围内购买节目赞助和广告时段 的优先权(包含下述优先谈判权和竞争性进入权)。为落实上述权利,新 媒体转播商应遵守以下规则: 1、国际奥委会赞助企业和北京奥组委赞助企业享有的优先谈判权 (Right of Protected First Negotiation ) 新媒体转播商应以善意和商业上合理的价格首先与国际奥委会赞助企 业,其次与北京奥组委合作伙伴、再其次与北京奥组委赞助商,就赞助节 目或广告的机会进行为期45 天的谈判。该期间结束后,可与第三方进行谈 判,但不得以更优惠的条件向第三方销售;如果条件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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