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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第八章
商法概述·公司法
第一讲 商法概述
第一讲 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就其一般意义而言是关于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
(一)“商”或“商事”
“商”又称“商事”,在社会学、经济学和法学中有不同的认识
和理解。
1、社会学上的理解
在社会学意义上,商多指中介于农、工业之间以及农工业
等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与农业、工业等相对应的一种社会分工
,是社会职业的一种分类,是社会经济的一个部门。
2、经济学上的理解
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实际上是对现代社会生产过程中某一部
分经济活动(即商品流通活动)的理论概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
的各种商品交换行为,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之行
为,换言之,商即由工农业生产者手中流转到消费者手中的渠道
、桥梁和中介,以调剂供需,而从中获取利润之行为。
3、法学上的理解
法学上的商,除“买卖商”或“固有商” (又称第一
种商)外,还有第二种商、第三种商、第四种商。第
二种商即辅助商,是指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
营业活动;第三种商是指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
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
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有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第
四种商是指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
。
现代商法上所称的商事是指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
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之总称。这就是说,商事
是对营利性主体从事的各种活动之概括;是对各种持
续性营利性行为之概括;是对各种营利性营业之概括
。
(二)商法的概念
现代意义上的商法,是指调整市场经济关系
中商主体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分
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1、形式意义的商法
是指民商分立的国家(40 多个)所制定的
并冠以“商法典”之名的法律而言。
2、实质意义的商法
是指以商事为其规范对象所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既包括以“
商事”也包括不以“商事”命名的一切调整商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分为广义的商事法和狭义的商事法。
(1)广义的商事法包括国际商事法和国内商事法两种。凡
国际公法上关于商事的规定都属于国际商事法。国内商事法,
即国内关于调整商事关系的法规的总和,有商事公法和商事私
法组成。商事公法,指公法上有关商事的规定;商事私法,是
调整私人主体间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狭义的商事法:专指商法中的商事私法而言
3、商法的体系
(1)商事组织法:关于商业交易基础条件和手段的规定。
(2)商事行为法:规定商业交易本身的法律。
二、商法的特征
1、营利性。商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目的是营利
,是商人的根本价值追求,是商法调整的市场经济的
价值基础,也是评判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是否合乎市场
经济本质要求的标准。
2、私法兼公法性。商事关系是人们从事商事活
动而形成的私人财产关系,所以调整商事关系的商法
就是私法。但受“私法公法化”潮流的影响,现代政
府积极干预私法关系,商法中的许多规范具有了国家
强制性,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了限制,使部分商法
规范也具有公法性质。
3、技术性
4、国际性
5、变动性
三、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三、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商法与民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主要表现
在:商法与民法都属私法范畴;民法基本原则也是商事主体实
施经营行为所应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民法的各种基本制度是
商法的基础。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一)两者凭借的社会经济基础有所不同 。民法是商品经
济的产物,而商法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与依托的;
(二)两者的价值追求目标有所不同。民法以追求其主体
人格独立与被尊重为价值目标,而商法的价值追求目标,具有
极强的功利性质。
(三)两者制度构建的主要立法技术有别。
(四)两者的调整对象有所不同。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民事关
系,而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事关系,两者的差别表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
1、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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