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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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天津 昆明 广州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香港 巴黎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邮编:100026 电话:010 传真:010 电子信箱:bjgrandall@ 网址: 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15]第362 号 致: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称 “工大科雅有限”)与国浩律师(北 京)事务所 (以下称“本所”)签订的 《新三板挂牌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委托, 担任工大科有限整体变更为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工大科雅股 份”、“公司”或“股份公司”)以及工大科雅股份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以下称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 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称“《标准指 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称“《业务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 “中国证监 会”)、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2 - 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 法律意见书 声 明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 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承诺已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诚实、 信用、审慎、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 职责,对工大科雅股份的行为以及本次挂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保证所出具文 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工大科雅股份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工大科雅股份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及中国证 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 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有关文件的明确要求,对本次挂牌的合 法性及对本次挂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公司的会计、审计、资 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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