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重组业务的税收政策解读与研究--企业特殊(免税)重组的条件.pdf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的税收政策解读与研究--企业特殊(免税)重组的条件.pdf

  1. 1、本文档共4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的税收政策解读与研究 --企业特殊(免税)重组的条件 企业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分立、企业资产收购和股权 收购这五种形式的企业重组均存在特殊重组的情形,“特殊 重组”按特殊性税务来处理,所谓特殊性税务处理就免税处 理或者说“特殊重组”原则上是不发生纳税义务的。这在前 面政策解读中已分别做了简要说明。 一、什么是特殊重组 “特殊重组”指的是企业重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 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所谓合理商业目的,简单地说是指企业的经济或经营 (重组)行为应是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能力或提高生产经营水 平、追求商业经营利润,若发生交易应符合独立公平的交易 原则。是否符合合理的商业目的,有时可能还赖于职业判断。 从税收管理角度来说,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行为,往往是 为了避税或减轻纳税义务以获取税收利益。所以,从另一角 度来解释,可以采用反斥法来表述:凡是以减少或免除或推 迟纳税义务为主要目的的商业经济行为,均可认定为“不具 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实质上此种行为往往是一种避税行为。 商业经济行为可以是单一行为,也可以是整体性、连续性、 系统性行为。因为,纳税人可以把一项大的避税行为采取“分 步走”的办法来实施,从某一时段看或从某一单一行为看, 它可能具有合理的商业性目的,但把它的整个行为连接起来 看,其目的就是为减轻或逃避纳税义务。 合理商业目的还应理解为其主要目的是“不具有合理 商业目的”。这里之所指出主要目的,是因为有的避税行为 具有在规划性、隐蔽性前提下的系列性,在不具有合理的商 业大目的的前提下,某些小行为可能具有商业合理性。因此, 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还可以理解为是其行为主旨违背 了税收立法意图,且最终或主要目的在于获得税收利益,这 些利益可以包括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可以包括增加 返还、退税收入,可以包括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款项等税收 利益。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 定的比例。 如资产收购或股权收购其收购部分占被收购整 体的(金额)比例应达到75%以上;合并则全部合并,被合 并企业的全部资产、产权、经营权、债权、债务等统统合并 过来,是整体合并。以资产收购为例,某机械有限公司欲收 购某制药机械厂的资产,制药机械厂评估后资产市值1500 万元,机械公司以1350 万元的总值收购其大部份资产,收 购的比例达到90%,超过了75%,即符合此一比例规定。 之所以规定比例,是因为本命题本身说的是企业重组, 按理说,应是整个企业重组,不存在比例问题,但考虑到既 是企业重组,说明其中一方存在经营方面的或资产方面的或 其他方面或诸方面同时存在“不良问题”,否则,一般情形 下是不会发生重组的。譬如,对于不良资产在被收购时,收 购方可能要求其剥离,当然也有被收购方要求保留一部分原 资产不被收购,这样,就不是100%被收购。但,如果没有比 例的限定也不行,譬如,只收购某企业的30%资产,这与购 买又有什么区别呢?就是购买! 即便是100%的资产收购,在税收上,在一般情形下仍 然视同“交易”,按“交易”的正常规定缴纳税金。只有符 合条件的特殊重组才按特殊性处理。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 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 实质性经营活动。 这一条规定目的也是为反避税。因为企业可以利用特 殊重组获得免税处理。这一条虽然不能阻止企业避税,但增 加了企业避税成本,因为企业要获得特殊性(免税)处理, 企业重组后,需利用被重组的资产从事原来的主业,譬如, 收购了一家生产性公司,合并企业必须利用被收购公司进行 生产性经营12 个月,然后才可以改变经营活动,包括出售 这家公司的资产。 不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是否必须与原来的经营 范围相同,值得商榷。譬如,上述制药机械厂被机械有限公 司收购后是否一定要生产原药机厂的产品,还是可以生产本 公司的产品? 一般可认为,只要是没有改变实质性经营活动,即工业 生产型企业仍然从事工业生产,而非改变为商业服务即可。 工业生产型企业被重组后,改变为商业服务,是否认 定为已改变了实质性经营活动?按本规定文字理解,可以认 定为已改变,但这种改变并不以避税为目的,而是一种合理 的商业性活动。因此,本人认为,也是

文档评论(0)

xingyuxiaxiang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