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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重点分析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考点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一)出资方式
(1)未依法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2 )事后贬值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
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点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一)出资方式
(3 )土地使用权:出资人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
定权利负担(如设定了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
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
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
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考点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一)出资方式
(4 )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出
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
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
变更手续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
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
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指定的
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
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
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考点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一)出资方式
(5)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
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
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
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二)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未尽出资义务包
括“根本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1)股东的权利: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
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
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2 )股东的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
务(不包括未全面履行),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
内仍未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
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考点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二)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未尽出资义务包
括“根本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 )诉讼时效抗辩
①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
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
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
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
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二)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未尽出资义务包
括“根本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 )发起人: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尽出资义务,发起
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
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发起人的定义: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
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
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
【考点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二)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未尽出资义务包
括“根本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尽出
资义务,未尽《公司法》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考点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二)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未尽出资义务包
括“根本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6)受让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
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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