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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重点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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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重点分析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考点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一)出资方式 (1)未依法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2 )事后贬值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 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点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一)出资方式 (3 )土地使用权:出资人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 定权利负担(如设定了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 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 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 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考点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一)出资方式 (4 )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出 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 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 变更手续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 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 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指定的 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 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 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考点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一)出资方式 (5)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 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 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 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二)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未尽出资义务包 括“根本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1)股东的权利: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 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 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2 )股东的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 务(不包括未全面履行),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 内仍未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 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考点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二)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未尽出资义务包 括“根本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 )诉讼时效抗辩 ①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 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 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 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 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二)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未尽出资义务包 括“根本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 )发起人: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尽出资义务,发起 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 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发起人的定义: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 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 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 【考点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二)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未尽出资义务包 括“根本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尽出 资义务,未尽《公司法》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考点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二)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未尽出资义务包 括“根本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6)受让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 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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