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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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路法》上的“公路” 《公路法》第2条第2款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公路管理条例》第36条第1项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 《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 * 5.《侵权责任法》上的“公共道路”与“公共场所” 公共道路与公共场所对应的概念,共同构成公共区域,与私人区域相对应。 公共道路是指相对开放、供公众通行的道路、构筑物等公共区域,公共场所是指相对封闭、供公众停留的公共建筑物、空地等公共区域。 * 6.“公共道路”的范围 公共道路包括但不局限于“道路”和“公路”: 1、机动车的道路 2、人行道路 3、广场、停车场等可供公共通行的场地 4、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但允许不特定的公众通行的道路。 * (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范围 1.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的具体表现 1、故意堆放、倾倒、遗撒固体物,如在公共道路上非法设置路障、晾晒粮食、倾倒垃圾等; 2、过失导致固体物散落,如运输货物人未将货物束紧,货物在运输途中散落到公路上等; 3、倾倒液体,如运油车将石油泄漏到公路上、非法向道路排水等; 4、排放气体,如热力井向道路散发出大量蒸汽等。 * 2. 公共道路维护人责任 1、公共道路管理义务; 2、公共道路维护义务; 3、公共道路清洁义务; * (五)对第89条“未尽交通安全义务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建议 第1款:公共道路的维护人未尽到安全维护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2款: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的维护人未尽到安全维护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特殊规则 (一)紧急医疗义务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31条第1款: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第32条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 (二)事故责任认定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 (三)特殊证据规则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0条第1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92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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