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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辩护律师如何发挥预防和减少羁押中的作用
摘 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辩护律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和其他权益的职责,为辩护律师充分行使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辩护律师充分发挥在减少和预防羁押中的作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时间,或者正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非羁押措施,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益。
关键词:辩护律师;羁押;意义;途径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新刑诉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为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保护的制度,细化了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的规定,为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羁押措施,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实行羁押,与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对矛盾体,如何妥善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羁押,又能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是辩护律师需要深入思考并着力解决的问题。
一、辩护律师加强预防和减少羁押的重要意义
1、新刑诉法赋予了辩护律师新的职责。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增加到辩护律师的职责中,可以说是扩大了辩护律师的职责,辩护律师的职责不单单是进行实体辩护,还应当包括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
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言,能够不被羁押,不被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无疑是非常有益的选择,也是司法机关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有效途径。但是,由于司法机关在追诉为主的执法思想,以及我国长期以来以羁押为常态的羁押制度影响下,约有90%的被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被羁押。约有三分之二的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轻缓的刑罚。这也充分表明,对于辩护律师来讲,加强与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沟通,减少羁押,更加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任重而道远。
2、减少羁押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救济的有效途径。权利必须有相应的救济制度作保障,才能确保权利被非法侵害时得以纠正和保障。对依法可以不予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和逮捕后,除本人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外,辩护律师也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对强制措施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要对羁押必要性继续进行审查,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罪行性质、情节是否严重、犯罪事实是否查清,是否具有坦白、自首、立功和悔罪情节,是否积极赔偿受害人,在本地有无固定住所、工作单位等方面的信息,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综合评价。对无继续羁押必要的,通知办案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除人民检察院主动进行外,也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或者辩护律师提出的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进行。也就是说,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也可以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途径,对不需要羁押或者因患有严重疾病等不适合羁押的予以解除和变更强制措施。在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中,辩护律师具有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充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具有救济的功能。
3、对预防超期羁押具有积极作用。超期羁押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顽疾,在一些地区超期羁押现象还比较严重。超期羁押是一种典型的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对超期羁押的案件,有权向办案机关提出解除或者变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措施的申请。办案机关在收到关于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该项规定,对防止超期羁押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辩护律师的参与,可以预防和减少超期羁押,更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4、可以节约大量司法资源,促进司法公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羁押是一种高成本的司法活动。不仅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管理,还承担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精神压力过大自伤、自残、自杀等多种风险。更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之间还可能交叉感染,相互传授犯罪方法,增加对社会的对立和抵触情绪,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化。对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后果相对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非羁押措施,是维护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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