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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保税区东英美容上海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希 1996年11月28日原告应被告邀请参加“东英美容疗法”专家研讨会,与会者中还有上海各大医院的皮肤、美容专科的专家等九人。会上,被告向原告等介绍了“东英美容疗法”,并进行了座谈。原告为被告作了“继承发扬祖国医学宝库,为发展我国医学美容事业不懈努力”的题词,并与东英美容创始人吴东英及其他与会者共同摄影留念。1996年12月9日、1997年2月18日、1997年3月28日、1997年11月11日被告分别在上海《解放日报》、《文汇报》、《上海法制报》、杭州《钱江晚报》的“今日之星广告”、“企业形象策划广告”版面及“体育新闻”版面发布了题为《吴东英奇迹》、《走进美容、东英向你招手》、《“东英美容”,旋风来自何方》和《她为百万女性播洒美丽》的文章、上列四张报纸分别刊登了原告等与会专家和东英美容院院长吴东英的合影,照片下均注明“吴东英与专家合影”字样。 《文汇报》的文章中明确标明了原告等出席研讨会的专家姓名,并称与会专家对源于祖国医学的“东英疗法”予以首肯。原告曾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遭到拒绝后,杨希遂于1999年2月诉至法院,要求广州保税区东英美容上海有限公司在《解放日报》、《文汇报》、《上海法制报》、杭州《钱江晚报》公开登报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对此,广州保税区东英美容上海有限公司辩称,“东英美容疗法”专家研讨会是向专家请教、扩大“东英”事业、报纸上的文章均属新闻报道,不是广告,四张报纸上所刊登的照片均为合影,对方不得主张肖像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解放日报》、《文汇报》、《上海法制报》在刊登文章时均按广告发布收取了相应费用。一审法院判决后,广州保税区东英美容上海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杨希则要求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被告广州保税区东英美容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解放日报》、《文汇报》、《上海法制报》、《钱江晚报》上刊登声明,公开向原告杨希赔礼道歉(内容须由本院审核)。二、被告广州保税区东英美容上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希精神损失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3610元,由原告负担3180元、被告负担430元。 【争议焦点】? 1.?新闻是否就不能算侵犯姓名权?? 2.?如果是合影,权利人是否就不能主张肖像权? 二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上诉人广州保税区东英美容上海有限公司委托他人在未经被上诉人杨希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解放日报》、《文汇报》、《上海法制报》、《钱江晚报》“企业形象策划广告”版面发表文章,配置刊登有被上诉人杨希的照片。以营利为目的,介绍东英美容的服务,藉此扩大自己在社会上的影响,为自己做广告宣传。侵害了杨希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对杨希的声誉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对此,原审法院作出的广州保税区东英美容上海有限公司向杨希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的判决是正确的。上诉人广州保税区东英美容上海有限公司以报纸策划及支付广告费均系上海其福广告有限公司所为,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月26日发布)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简称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孙银山5586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原告孙银山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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