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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审计人员法律责任概述 与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相关的两组概念 (一)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被审计单位负有以下会计责任: (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 (2)保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3)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与完整。 审计人员应当以会计准则为依据,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各项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最终做出公正的职业判断并以审计报告的形式表达。 与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相关的两组概念 审计人员则只能负审计责任。 从理论上说,审计人员只要严格遵守执业规范的要求,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谨慎,并通过实施适当且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可以将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检查出来的。 关键要看未能查出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的原因是否包含审计人员本身的过错。 为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美国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中都附有管理当局声明书,其基本内容包括: 表示管理当局对会计报表的公允性负责; 说明公司经常关心内部控制健全性及有效性; 声明所聘的审计人员具有独立性,不会受到公司各方面的压力与干扰。 与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相关的两组概念 (二)经营失败与审计失败 经营失败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经营条件,如经济衰退、不当的管理决策或出现意料之外的行业竞争等,而无法归还贷款,或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预期。经营失败的极端情况是申请破产。 审计失败则是指审计人员由于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或没有遵循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形成或表达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当出现经营失败时,审计失败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 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了审计,没有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或者审计人员按照审计准则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在审计中未能发现并揭露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存在的问题,这些都不属于审计失败。只有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未能遵循审计准则的要求,未能尽到应有的谨慎,而发表了错误或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才属于审计失败。 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成因 (一)产生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社会原因 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主义兴起 有关审计保险论的运用——深口袋理论 注册会计师对商业领域的参与日渐拓展 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成因 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成因 (二)产生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自身原因 产生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自身原因(即真正根源)是审计人员的违约、过失或欺诈行为。 违约(breach)主要指合同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的要求。 过失(negligence),是指审计人员在一定的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 欺诈(fraud)又称审计人员舞弊,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作案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 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成因 表4-1概括了上述法律术语的含义。 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成因 图4-2说明了审计人员的过失、欺诈行为与职业谨慎的关系。 第二节 美国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习惯法下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习惯法下审计人员对委托人的责任 违约(breach of contract),是指合同的一方未能履行合同条款的要求,当审计人员违约给客户造成损失时,审计人员应负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双方以口头或书面协议界定的一种合同法下的责任,只有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客户才可以起诉审计人员的违约行为。 习惯法下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控告审计人员的过失责任时,通常要求原告必须证明如下四点: (1)财务报表存在一项或多项重大的错误或舞弊; (2)原告的决策依赖了审计人员的审计报告; (3)这种依赖使原告产生了经济损失; (4)公认审计准则的应用应该可以查出这些错误或舞弊。 习惯法下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审计人员在受到指控时,可用以下进行抗辩: (1)审计人员本身并无过失,即他执业时严格遵循了专业标准的要求,保持了职业上应有的谨慎。 (2)审计人员虽有过失,但这种过失并不是委托单位受到损失的直接原因。 (3)委托单位涉及共同过失。共同过失的抗辩,实际上也表示审计人员的过失并非委托单位受损的直接原因。 审计人员除因执行审计业务而与委托单位发生关系外,还可接受委托为客户提供其他会计服务。 习惯法下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习惯法下审计人员对第三方的责任 第三方(third parties),是指那些与审计人员无直接契约关系,但依赖审计人员的审计报告进行决策的利益相关者,他们既非要约人,亦非承诺人。 1.合约方(privity of contract) 习惯法下的传统观念认为,审计人员对不存在合同关系的第三方不承担责任。 厄特马斯主义认为,审计人员一般不对无合约关系的第三方承担普通过失责任。 合约方原则(近似契约关系的第三方原则)也被称作“纽约原则”、“原始受益人规则”或“厄特马斯主义”。 习惯法下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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