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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县“红包”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县委、县政府召开“红包”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会,目的有三:一是学习好中央精神,二是贯彻好省委、市委要求,三是落实好自律准则。上级的有关指示精神,都体现在**书记的讲话中,请务必严肃对待、认真落实。
下面,我就抓好“红包”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强调三点意见:
一、眼前常明一盏灯,深刻认识“红包”危害
临近中秋国庆“两节”,中央和省委、市委三令五申,层层下文,层层开会,“红包”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主要是给各级干部提前打招呼、提忠告、敲警钟。在高压态势之下,全县各级干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深刻认识“红包”危害。
第一、收受“红包”是正确权力观的麻醉剂。共产党人处于执政位置,究竟为什么执政?《党章》有着明确的规定,共产党的执政理念也有着明确的要求,就是要“执政为民,立党为公”。但是我县有的单位、部门的党员干部,收受“红包”之后,办事才快一点,做事才方便一点。在这些人的头脑中,党的宗旨意识逐步淡漠了。本来很正常的党内政治生活和行政行为,很正常的人际关系,一旦有了“红包”、“礼金”的介入,少数党员干部就会滋生将“执政为民”变成“执政为钱”的思想倾向。如果对这种倾向重视不够,任其蔓延,就会形成不良风气。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地想一想当官究竟是为什么,手中的权力究竟为谁所用,只有想清楚了这个道理,才能筑牢拒收“红包”、廉洁自律的思想防线。
第二、收受“红包”是良好风气的腐蚀剂。严于律己,清正廉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是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是我们党长期形成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红包”不仅使人际关系变得庸俗,败坏社会风气,诱发不正之风,还会毁掉干部和事业。因此,办事收受“红包”一旦形成了不正之风,一旦形成了“潜规则”,就会腐蚀干部队伍,甚至使有些干部走上违纪违法道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深刻认清这个问题的严重危害性,加强党性修养,弘扬优良作风,从自身做起,带头廉洁自律,杜绝收送“红包”,以自身表率作用促进社会风气好转。
第三、收受“红包”是滋生腐败的催化剂。中华民族是礼仪之邦,崇尚礼尚往来,逢年过节亲属之间习惯送点东西表表心意,本来也无可厚非。问题是领导干部收受下属单位和干部的“红包”,有的金额还很大,这性质就不同了。必须看到,领导干部手中掌握一定权力,必然成为他人进行攻关或权力寻租的重要对象。事实表明,收受“红包”和受贿之间并不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社会、为老百姓办事,是职责范围内的事,是应该的。“办事不图回报”应该成为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大家一定要从拒腐防变、反腐倡廉的高度,深刻认识收受“红包”的危害性,防微杜渐,管住小节,干净干事,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二、头上常悬一柄剑,认真开展专项治理
对于这次专项治理活动,省、市、县都出台了有关文件。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开展好治理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好这些文件,严格遵守每一项具体规定,时刻保持警醒。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全县专项治理工作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纪委、监察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干部分级管理的原则,层层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专项治理活动落到实处。
二要把握政策界限。专项治理期限为3个月,从现在开始到 11月30日 止。其中, 9月17日 到 10月20日 ,开展自查自纠。凡在自查自纠期间主动上交“红包”的,根据情节,依纪依规不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减轻处分;拒绝上交的,一经查实,按照规定从重处理。专项治理活动结束后,仍然违反规定接受“红包”且不主动上交的,一经查实,不论数额多少,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违反规定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红包”的,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违反规定向上级领导、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赠送“红包”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要认真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是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副科级及以上党员干部开展自查自纠,采取个人自查自纠,单位初审,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县级干部报市纪委、科级干部报县纪委审核的方法进行。做到个人自查自纠与单位审查相结合,领导把关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各地各部门在专项治理中要按照上级有关反腐倡廉建设的要求,重点针对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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