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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员基础讲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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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 讲 训 培 员 价 造 省 徽 安 徐斌 中化三建 2013.2.26 1 第一章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 §1.1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一. 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 建筑许可 ①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 超过 3 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延期超时的,许可证自动废止。 ②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 管理工作。 ③ 批准开工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6 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2. 建筑工程承发包 ① 联合承包:联合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并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 揽工程;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② 除总承包合同已约定的分包外,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③ 但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 的名义全部转包给他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④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 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现场安全有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 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二. 合同法 1. 合同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 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的原则 三. 招投标法 四. 仲裁法 (了解仲裁的基本原则和仲裁的范围) 五.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了解竣工结算的审核时间) §1.2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定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 一.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 1.行政管理: 2 2 .行业管理: 注意各自的管理职能 二. 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1.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① 初始注册: 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有效期为四年; ② 延续注册:应在注册有效期满 30 日前申请延续注册,有效期为四年; ③ 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④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a)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b) 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c) 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d)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e) 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f) 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g) 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h)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i)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j)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⑤ 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 60 学时。 2. 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 1)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每 3 年检验 1 次;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证书和专用章: ① 无工作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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