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济法》第七章 破产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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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济法》第七章 破产法

第七章 破产法 7.1 概述 7.1.1 破产法的概念 狭义法律上的破产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广义的理解,将破产清算以外的各种以避免破产为目的的和解、重整法律制度也视为破产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将破产法律制度仅狭义地理解为破产清算制度。 7.1.2 破产的法律特征 一、破产是一种概括的执行程序: 破产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的执行程序;普通的民事执行程序则是为个别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的。 执行程序属于司法程序,所以破产必须在法院的管辖支配之下才能进行,其他机构没有处理破产事项的权力。 只有无争议的或已经法院和仲裁机关裁判生效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执行。 二、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一种法律程序。 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是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具有对一般债务清偿程序的排它性。 破产案件受理之后,所有违背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原则的行为均不得进行。 三、破产是对债务人全部法律关系的彻底清算,并且可能直接导致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 破产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清算,必然使其丧失继续经营的财产基础,从而丧失经营资格。 破产由管理人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而不是由当事人自行进行。 破产还产生一些对债务人人身、资格和财产等方面权利限制的后果。 四、破产强调的是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和对债务人的公平保护,并进而实现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破产法主要解决的是多数债权人之间因债务人有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而发生的相互冲突,针对一些问题的处理设有专门的制度,例如关于破产撤销权、破产抵销权、别除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破产程序对债务人的正当权益也作有一些特殊的保护规定,如通过和解制度、重整制度与免责制度的设置,达到避免破产,以及免除诚实的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未能清偿的剩余债务的立法目的,以鼓励其在破产之后仍能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为社会和个人创造新的财富。 7.2 破产的申请 7.2.1 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 我国的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有前述情形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 7.2.2 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 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要点包括: 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者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债务; 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期、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指已经生效判决、裁决确定)的债务; 债务人对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持续不能偿还; 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7.2.2 例题 根据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下列情形中,可以界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 )。 A.债务人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债务 B.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 C.债务人资不抵债 D.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时间内持续不能偿还 7.2.3 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请求。 享有提出破产申请权利的人称为破产申请权人。通常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准债务人,有的国家还赋予特定国家机关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 准债务人包括法人的董事、理事;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或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人;前述企业的清算人;受遗赠人、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及继承财产的管理人等。 7.2.4 破产申请人 债权人申请破产,亦称非自愿破产。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称为自愿破产。既是权利--可为债务人带来破产清偿后的免责利益,又是义务--防止债务人隐瞒破产情况,恶意膨胀债务,加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在法定情况下,准债务人负有提出破产申请的义务,如违背其义务,不依法提出破产申请,则给予法律处罚。 7.2.4 例题 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哪些主体可以作为破产申请人。( ) A.债务人 B.债权人 C. 准债权人 D.准债务人 7.2.5 破产申请书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目的;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7.3. 破产的受理 7.3.1 破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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