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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2011 年/12 月/1 日/第008 版 案件 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引发讨论 法律专家称 特殊行业虚开增值税发票定罪须谨慎 1、零散户销售1200吨废铁给惠州奥美特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美惠); 2、奥美特向惠州宏业五金要求开具18张专票,货物废铁,931.5吨,抵扣税款约29万元; 3、惠州市国税局对奥美特公司分别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决定追缴增值税29万元,罚款29万 元;不服复议,广东省国税局以本案公安机关立案在先为由决定行政复议中止审理。一审判处四年。 4、某在京刑法专家认为:请同一集团的宏业公司“如实代开”不属于“虚开”,且符合国税函2002第893号文。 思考:零散户先销售给宏业,宏业做购进处理,宏业再销售给奥美特,税法如何评价? 例外二: 以增加交易量和营业额、美化财务报表为目的,无真实货物交易的环开和对开,构成虚开。 96司法解释30号之一:“无货虚开” 95年人大常委会《决定》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 为了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特作如下决定: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法发[1996]30号 现就适用《决定》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观察:“自己”涉嫌犯罪)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等等 96《司法解释》30号之三观察: 1、与他人相对的“自己”构成虚开; 2、真实交易的双方:卖方和卖方均有请求“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 3、仅有卖方,销售货物,收取前款,才有法定的开具发票的义务。 4、因此,卖方才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发票”的主体。 结论:仅有“卖方”才是96司法解释30号所指的犯罪主体。 问题:1、与自己相对的“代开人”,也即“代实开”是否构成犯罪?(参见下页法函〔1996〕98号 ) 2、与卖方相对的“买方”明知的,是否构成虚开?人大常委会《解释》第2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既包括卖方也包括卖方。 3、但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发票,请求税局代开,则不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答复》 (1996年6月7日 法函〔1996〕98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1996〕40号“关于代他人实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自己未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为他人经营活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函〔1996〕98号观察: 与“自己”相对的“他人”(即代开人,开具销项发票的人)构成犯罪。 4、长期固定客户,有可能先票后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第1款),也可能“先货后票”,但是,月底对账,期中或者期末找平的,不构成虚开。票货时间不能同时的,不足以认定为虚开。 而且,如果先票后货,在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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