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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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版 Word完美格式 xxx集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 HYPERLINK /web/21630/ \o 公司法 \t _blank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 HYPERLINK / \o 法律 \t _blank 法律、 HYPERLINK /falvfagui/ \o 法规 \t _blank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积极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便利。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对超出董事会决策范围或审批权限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决策。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股东会定期会议和股东会临时会议。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股东会临时会议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形时,临时会议应当在1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请求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可以请求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议案和通知 第十一条 董事会、监事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股东会议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定期会议召开10日前或临时会议召开3日前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增加新的议案。 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议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公司计算15日和3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会议通知日。 第十四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审议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拟出席股东会定期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拟出席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公司根据股东会召开前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权额。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权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达不到的,公司在五日之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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