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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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 服务指南 (简版) 发布日期:2017-11-05 实施日期:2017-11-05 发布机构:酉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PAGE \* MERGEFORMAT PAGE \* MERGEFORMAT 1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 本事项适用于开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渝府发〔2014〕32号; 2.《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第四条、第二十条; 4.《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6号)第十条。 四、受理机构 酉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五、决定机构 酉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 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2. 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 3.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4.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份); 2.供水单位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审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复印件一份,审原件); 4.卫生管理制度(一份); 5.水源卫生防护情况说明(一份); 6.制水工艺及流程图、车间布局平面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一份); 7.主要制水设备清单(一份); 8.水质检验设备及自检项目(一份); 9.所选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一份,审原件); 10.水源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卫生检验报告书(复印件一份,审原件)。 十、办理基本流程 1.窗口前台咨询、受理。 2.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行政许可科在当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受理。 3.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行政许可科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受理的,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受理的,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书面决定。 4.对准予受理的,由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公共卫生执法大队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卫生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5.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分管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准予许可的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写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6.符合条件并经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分管领导签署准予许可意见的,交县卫生计生委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7.申请人到受理窗口现场领取《卫生许可证》。 十一、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电话通知相对人)。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23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酉阳自治县行政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服务窗口。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服务指南完整版查询途径和获取方式: 服务指南完整版查询途径和获取方式: 网站:/ 附录1 流程图 办结资料归档送达颁发卫生许可证开始不符合法定登记条件不予许可决定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办结 资料归档 送达 颁发卫生许可证 开始 不符合法定登记条件 不予许可 决定 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提出申请 更正或补齐资料不予受理县卫生计生委受理 更正或补齐资料 不予受理 县卫生计生委受理 县卫生计生委审核 资料审查 县卫生计生委审核 现场卫生审查 准予许可决定 准予许可决定 图1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流程图 PAGE PAGE 5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卫 生 许 可 证 申 请 书 申 请 单 位 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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