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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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内容有:原物与孳息;孳息的所有权;所有权的转移;共有物的处分;业主共有部分建筑物的共同管理权;动产质押;权利质押;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实现;抵押物的范围;浮动抵押、用益物权、抵押、留置权的成立条件;物权变动;物权登记,涉及的题型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   本章有些规定法理性较强,法律专业术语较多,理解上有一定的难度。本章2008年考试分值达到19分之多,各种题型都可能出现,2012年应当继续高度重视。     注:考虑到所占分数比例,本章涉及的案例分析题体现在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分则)”的“考题解析”中。   重点与难点讲解    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      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物与物权   (一)物   1.物的概念   物是物权的客体。   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物是物权的客体,但物权的客体不局限于物。《物权法》第二条规定,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   注意:《物权法》对“物”没有给出直接的定义。只是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相关考点】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2.物的种类    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 第一,两者的流通性和范围有区别。第二,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第三,诉讼管辖不同。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会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民通意见》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不能以他物替代的物。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第一,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而有些法律关系的对象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第二,意外灭失时的法律后果不同。 种类物是指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如级别、价格相同的大米等。 主物与从物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并在其中发挥主要效用的物。 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 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如产生幼畜的母畜、带来利息的存款等。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孳息是指物或者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幼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由一定法律关系产生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   【考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2009年试题·新)   A.母牛腹中的小牛   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   C.母鸡生的鸡蛋   D.每月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   [答疑编号3945080101]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原物与孳息。孳息是指物或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由一定法律关系产生的物。本题C选项属于天然孳息,D选项属于法定孳息。   (二)物权   1.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和债权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而债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被称为对人权。   (2)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所谓排除他人干涉,是指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      2.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与他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制物权、定限物权。   【举例】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乙此时是主债权人,也是享有抵押权的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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