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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险合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一方面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等一般原则,另外还应遵循一些特殊原则,主要有: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Insurable Interest)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与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关系)意指投保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各种利益关系而享有的经济利益。是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投保的利益。
这种经济利益,投保人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不发生而继续享有。
衡量保险利益的标志:是否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之间的关系
(二)保险利益的性质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予以保障的是其对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保险合同保障的也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关系,即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只有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时,才能对该标的投保。
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若投保人对同一标的有多方面的保险利益,可就不同的保险利益签订不同的保险合同;若在多个保险标的上具有同一保险利益,投保人可就不同的标的订立一个保险合同。
3、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保险利益关系是在保险合同签订前已经存在或已有存在条件,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保障这一利益的安全。
保险合同的利益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取得的利益,是保险权益。保险权益可变更。
(三)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
1、保险利益是合法的利益:即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非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一般对财产)
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即保险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仅仅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
(四)规定保险利益的目的
防止赌博
防止和减少道德风险因素
确定赔偿限度:保险利益是对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的最高限额。
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我国保险法的规定
(五)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财产的不同关系,这些不同关系产生不同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合同利益。
A、现有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经享有的利益。
基于物权、债权等等产生的。
投保人如现时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典权等关系,均具有保险利益。如对拥有所有权而享有其所有的利益;受押人对于抵押物、质权人对于质押物等具有保险利益;承租人对其所租用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等等。
B、预期利益
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它包括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如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对于承运的货物因有运费而具有保险利益,若运输途中发生风险事故致使货物受损,承运人的收入也会减少;同理工程承包人对工程建设的利润具有保险利益等。
C、责任利益
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而因承担赔偿责任而支付赔偿金额和其他费用的人具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如公众责任、产品责任、职业责任、雇主责任等。
D、合同利益
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如在国际贸易中卖买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合同等;
义务人因种种原因不履行应尽义务,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存在着保险利益。义务人对自身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虽然难以用货币估价,但同样要求投保人与保险标的(寿命或身体)之间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即投保人应具有保险利益。
(1)对本人;
(2)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抚养关系;
(3)雇佣关系等
(4)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管理人等也都因其存在的经济利益关系,前者对后者具有保险利益。
(5)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3、保险利益的变动
保险利益的变动是指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
保险利益转移是指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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