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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概述 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 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同时印发了《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1]111号) 包括一个办法两个规定。 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试点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主要内容 1.在现有17%、13%税率基础上,增加6%、11%两档税率, 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税率为11%;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税率为6%;年应税服务销售额500万以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简易征收方式征收率为3%。 3.继续延续国家确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缴和扣义务人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征收范围-----应税服务范围 应税服务范围详见《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征收范围-----应税服务范围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定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试点工作的需要,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一般纳税人认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 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和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 案例:某现代服务业企业,2011年销售收入为550万元,销售额=550/(1+6%)=519万元 500万元 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就应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 1.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的其他个人,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3.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本次税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 1.对于本市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自开票纳税人,无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否达到500万元,均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因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已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 3.本市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的纳税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不认定一般纳税人条件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不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非企业性单位; (2)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 (3)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计税方法 适用税率 二、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特定项目,如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 三、关于零税率 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在满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对应税服务出口设定的有关条件后,免征其出口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对出口服务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待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具体规定后,再行处理。 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 起征点-----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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