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境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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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境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美国境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概要 信息披露法律制度(Disclosure System of Information),是指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时和公司上市后,须将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一切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充分地公开,以便于证券投资者在分析和评价证券风险及利润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的一种法律制度1。信息披露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2而美国将其法律化,美国SEC曾作如下论述:“联邦证券立法的全部构造中枢,在于企业内容的公开,利用有关其即将投资或者已经投资的证券的适当的财产状况资料或者其他信息,使得投资者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判断,而且是防止证券欺诈的最好办法。”3时至今日,无论各国证券法律采取何种管理模式和各种发行方式,信息披露制度在各国证券法中的重要地位都不曾动摇。 信息披露制度包括种初次信息披露制度与持续信息披露制度两种类型,前者指上市公司完成发行注册和交易注册,信息披露的义务就此结束;而后者指证券发行以及上市交易后,上市公司仍负有信息披露义务,需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义务伴随上市公司直到其被摘牌。 不同审核体制下信息披露的监管主体如下图所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职责划分比较图3.2 1李蕤:《中国公司在美国上市法律制度研究—基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对中国公司的影响》,上海交通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9页。 21711年成立的南海公司以欺诈手段制造公司的繁荣假象,致使投资者疯狂购买,从而使公司的股价飞速上升。1720年9月南海公司的欺诈行为被识破,股价狂跌,投资者损失惨重,从而引发了股市的信任危机,英国国会颁布《1720年泡沫法案》,此乃信息披露制度的萌芽。 3 Report of special study of security mark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4 何佳,中外信息披露制度及实际效果比较研究报告,深圳综研字第0051号。 美国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侧重于立法管理,而法律的明确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的特征,使在这种体制之下的监管手段显得更具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美国1933年《证券法》确立起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原则规定,成为美国证券法的核心。此后,1934《证券交易法》确立了美国证券法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2002年的《萨班斯法案》将内部控制信息纳入信息披露要求。针对这三部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制度,SEC制定了相应的规则,共同构成了美国的信息披露制度。虽然美国证券法律对发行注册的信息披露内容有具体的规定,但由于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通过规则增减与任何类别发行人或证券有关的具体信息5,实践中,发行注册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由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表格进行规定。 美国在外国公司与本国公司的信息披露方面制定了不同的规则。 一、在初次信息披露制度方面 美国的上市公司是以提交注册说明书的形式进行信息披露的,根据美国证券法的第 10 条的披露要求,外国公司在美国跨境上市所需要披露的信息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提交和内国公司首次发行上市一样的法定招股说明书表格 A,二是提交不同于内国公司的一些特殊表格。 1、法定招股说明书——表格 A 的披露内容 表格 A 作为法定招股说明书,不管是内国公司还是外国公司都是必须遵守的。这是股票发行人披露信息的重要渠道。招股说明书中通常应该披露的信息包括以下 27 项内容: (1)发行人的名称; (2)发行人注册或组织的所在州; (3)发行人主要经营所在地,如果是外国发行,它在美国授权代理的名称; (4)董事或行使类似职权的人、行政管理人员、财务和会计人员的姓名和 地址;如果是合伙生意,所有合伙人的姓名及发起人的姓名; (5)所有承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6)所有持有发行人某一类股票超过百分之十的人,或持有股票超过累计 发行股票百分之十的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 (7)登记第 6 项所指的人,无论其是否有意认购即将发行的证券; (8)发行人生意的特点; (9)关于发行人资金情况的说明,包括对所有类型股票及其权益的描述; (10)关于证券认股权,或在发行时将要存在的认股权的说明,及认股权分配比例超过百分之十的人的名称和地址; (11)所发行的每一类股票权益的数额; 5[美]路易斯·罗思,乔尔·赛里格曼著,张路等译:《美国证券监管法基础》,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8页。 (12)发行债券及证券债务的数额,包括到期时间、利息以及转让规定; (13)如果发行证券的目的是为了筹集资金,说明其具体目的,大致需要筹集多少;如果还有其让融资渠道,说明是什么渠道,预计能筹集多少; (14)发行人及其前身,在过去和未来几年中,直接或间接支付给董事、公司主管人员及其他行使类似职权的人的报酬或预计的报酬,只要这些报酬每年超过 2 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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