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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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 作者:龚克迷 卢安龙  发表时间:2014年11月 )   论文关键词:合同转让 合同承受 债权重让   论文摘要:该文分析了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条件及三种主要情形,指出其在 理 论和实务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以期有益于读者加强对它的把握,并进行进一步的思索。      1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概念和条件      1.1 概念   这点要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与合同转让的关系上理解: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合 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地继受。《合同法》 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合同转让的一种形式。合同转让包括权利的转让、义务的转 让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三种形式。其特点为:(1)它不改变原有的权利义务内容;(2) 发生合同主体的变化;(3)它涉及到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2 条件   据《合同法》89条规定:“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79条、81条至83条、85条至87 条的规定。” 因此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适用关于合同权利转让和合同义务转让的规定,应 具备下列条件:(1)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2)债权债务须有可转让性;有以下情形, 合同不得转让:第一,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第二,按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第三,依 法律规定不得转让。(3)适用于双务合同;(4)须依法进行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主要情形      根据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原因不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 协商确定,即约定的情形;另一种是法律规定必须转移的情形,即法定的情形。      2.1 约定情形   合同承受的概念。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合同 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2.2 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  它除必备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两点:第一,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 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第二,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合同法》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 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经债权人同意。”而约定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情 况下,在转让合同债权的同时有债务的转让,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法律规定一并转让 须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2.3 合同承受的效力   首先,合同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权利义务。嗣后合同的履行或不履行及合同的变 更或解除,概与原合同当事人无关。其次,合同承受要受《合同法》81条和86 条对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的“主随从”原则的约束,主权利转移的,从权利也要随之而转移 。再次,合同承受适用《合同法》82条有关抗辩权的规定,即债权人对债务的受让人可以对 原债务人的一切抗辩事由对抗之。但是,因合同承受为无因行为,故承受人得对抗原合同当 事人的事由,不得用以对抗对方当事人。最后,《合同法司法解释》29条规定:“合同当事 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纠 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2.3.1 法定情形   这称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主要包括死亡和破产两种情况,但笔者认为企业的合并和分立 也应是其中的常见情形之一。 ( 作者:龚克迷 卢安龙  发表时间:2014年11月 )   (1)死亡。按英国合同法规则,“由于当事人的死亡,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就转让给他个人的代理 人”。即合同当事人一方死亡的情况下,其合同权利义务依法定程序移转于死 者的个人代表。不过我国民法中无类似规定,故应将代理人理解为继承人,继承人除非放弃 继承权,否则就取得被继承人的权利,并承担他的义务。但有关个人技能的合同和劳务合同 不适用这一规则。因专属人身的合同性质决定了第三方不可取其位而代之。   (2)破产。在合同当事人一方破产的情况下,其合同权利义务依破产法程序移转于破产财产管理人。按 我国破产法规定,如债务人(我国指企业)被宣告破产,那它就丧失了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 权,成为破产人并成立破产清算组,由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行使它的财产权利,履行它的 对外义务,制订和实施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可见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后,破产财产的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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