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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春秋国时期的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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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春秋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四讲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主讲:葛少芸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春秋奴隶制法律制度的解体 一、春秋时期社会的发展与变化 二、公布成文法及其重要意义 第二节:战国时期的法律发展 一、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二、各诸侯国法律制度的转型 三、《法经》产生的历史背景、主要内容及其 历史地位 四、商鞅变法及其历史地位 第一节:春秋奴隶制法律制度的解体 一、春秋时期社会的发展与变化 (一)经济基础的变化 (二)上层建筑的变化(礼崩乐坏) 礼崩乐坏具体表现是,王室衰微、王权下移,诸侯称霸,诸侯国富国强兵的改革,法制取代礼制。 臣弑君、子弑父、下犯上、弟篡兄、废嫡立庶,违礼背法的现象层出不穷。据《史记·太史公自序》记载,春秋170多个国家,“弑君36,亡国52,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 二、公布成文法及其重要意义 春秋末期的“铸刑鼎”事件——公元前536年,郑国铸刑书(鼎), 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鼎,标志着中国古代成文法的产生。 郑国大夫邓析私造 “竹刑”。《 左传》定公九年(公元前503年)记载:“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公布成文法的重要意义 春秋末期,郑、晋两国相继“铸刑书(鼎)”。这是中国法律历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事件。它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拉开了春秋战国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的帷幕,。成为秦汉以后封建法制的滥觞。 第二节:战国时期的法律发展(公元前475-前221年) 一、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继春秋末期郑、晋两国的成文法之后,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纷纷登上各诸侯国的政治舞台,进行变法改革,制定成文法,于是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 首先是在成文法运动的发祥地三晋地区的魏国有《大府之宪》、《法经》、楚国《宪令》、秦国《秦律》、赵国《国律》。在韩国,韩昭侯任用法家代表人物申不害为相,进行变法改革,颁布了大量的法令 二、各诸侯国法律制度的转型 (一)法律性质的转变 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从奴隶制法律转变为封建制法律。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维护封建财产所有权。 《法经》将《盗法》列于篇首,主张“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晋书·刑法志》)。秦律中设有“盗罪”,惩罚严厉。盗采桑叶一片,罚劳役30天;保护土地私有权,严禁“盗徙封”。 2、以封建等级制取代奴隶制等级制。 各国变法中,均采取了以军功授爵的政策,取消以宗法制为核心的世卿世禄制。如商鞅变法定了20级爵。 3、建立并巩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 各国以郡县制取代分封制,以封建官僚制取代世卿世禄制,建立了中央集权制,并以相应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二)法律内容的变化 1、法律调整的范围扩大,规定更加具体细密。 如秦的《仓律》规定了收获物的收藏、保管、放置、统计、加工、发放,以及种粮的保管、每亩地使用种粮的数量,等等。 2、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出现了新的刑种。 刑罚开始从野蛮走向文明,从总体上看,其标志就是赎刑被广泛适用。如《国语·齐语》记载,为加强军事力量,齐国法律规定:重罪赎以犀甲一戟,轻罪赎以鞍盾一戟。 3.司法组织及其活动 春秋时期,司法权下移至诸侯。各诸侯国都有自己的司法组织,其名称不一;司法组织也开始独立出来。从文献记载及有关的出土铜器铭文来看,如卫国、虞国设有“司寇”一职;宋国有“大司寇”、“小司寇”之别;楚国有司败;晋国有尉氏。 这一时期司法审判活动的最大特点就是:霸主代替了昔日周天子的地位,并且审理各诸侯国争讼案件。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除了国君享有最高审判权之外,还在中央设置了专门的司法机构,如秦国设有廷尉,楚国设有廷理,齐国设有大理,魏国设有司寇。地方司法审判权则由郡县行政长官兼理。各诸侯国审判时都依据各自的法律和习惯。 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之《封诊式》中记录了一些案件,是秦国司法审判活动的真实记载。从中可以看到,秦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司法审判制度。如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要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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