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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洪昌宪法讲义精华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概念部分应重点掌握两个问题:
一是宪法具有法的共性,二是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1.讲宪法具有法的共性,
是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看宪法的特点。宪法和法的关系实际涉及两个层面,一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一是作为部门法的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是从法律效力和法律位阶角度来看,宪法效力最高、位阶最高;从部门法的角度,宪法也是法的一个部门,包括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在这个角度宪法和其他部门法的性质一样,具有司法适用性,尽管目前我国宪法并未进入诉讼领域。
2.关于宪法和普通法的区别,
一、是宪法的内容不同于普通法律,
二、是宪法的效力不同于普通法律,
1:宪法是普通法制定的基础和依据;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2: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原则。3: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最高准则。
三、是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 宪法在制定上的特点是往往要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或宪法起草委员会等,并且这个专门机构是临时性机构。
在宪法修改方面,两个主体有权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请注意全体代表同出席会议的代表是不一样的,三分之二多数亦有别于“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三分之二多数是达到三分之二就可以了,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是比三分之二要多)
二、法的历史发展及其分类 在宪法产生的问题中首先讲英国宪法的产生。
英国是最早进行工业革命的国家,也是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同时也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宪法性文件并实行宪政的国家。英国最早制定宪法性文件,但到目前仍没有成文的宪法典。
英国宪政体制的特点:
一是内容上的特点,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体制;二是在形式上,英国没有统一完整的宪法典。
美国宪法的产生。
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在美国宪法产生之前,美国还有两个著名的文件,即《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请注意不是《联邦条例》)。美国宪法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宪法序言、一是宪法条文(共七条)、一是宪法修正案(到目前为止通过了27个修正案)。
法国
将《人权宣言》纳入了宪法的序言,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是1791年法国宪法的组成部分。法国现行宪法是1958年由戴高乐总统主持制定,是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来制定的,这个宪法最大的变化是将原来的议会制改成半总统制,所以它的政治体制更趋于稳定。以上是资本主义宪法产生的几个重点,至于其他宪法的发展不是重点。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共同纲领》,它是1949年9月29日由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当时政协代行人大的职权)制定的,在没有宪法的情况下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民主原则在《共同纲领》里已经有了,五四宪法真正确立的是社会主义原则。所谓的七五宪法、七八宪法不太重要,因为这两部宪法是在我们国家政治生活不正常的情况下制定的。1979年、1980年我国对宪法又进行了两次小修改,是通过人大决议的方式来修改的。1982年宪法通过时间是1982年12月4日;
它由宪法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国旗国徽和首都这五部分组成,或为序言外加四章;它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三次修改。
关于宪法的分类:
最重要的是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世界上典型的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宪法。英国宪法构成如下:
一是宪法性法律文件,一是法院的宪法性判例,一是宪法惯例,共三部分。
其中在宪法性法律文件里,以下列举应当注意:权利请愿书、权利法案、人身保护法、王位继承法等。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以有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为标准划分的。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也是一种重要分类。
三、宪法的渊源与宪法的结构 渊源讲的是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宪法的渊源就是宪法的形式。
宪法渊源由四部分构成:一是宪法典,二是宪法性法律,三是宪法惯例,四是宪法判例。
宪法典,现在许多国家采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如美国),其实宪法修正案也是宪法典的组成部分。
宪法性法律是从部门法的角度谈宪法,所谓宪法性法律都是同国家公权运作和基本人权相关,我国的选举法、五个组织法、港澳基本法、国籍法等都是宪法性法律。
有关宪法惯例,事实上宪法惯例是一种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没有特定的法律文书表现形式,因而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不具司法上的适用性,违反宪法惯例不构成违宪,也就不可能引起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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