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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税务行政法制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规范,侵犯的客体是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应当承担税务行政责任。
(2)从主观方面讲,并不区分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只要有税务违法行为存在,并且有法可依,就要承担行政责任,依法给予税务行政处罚。
(3)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要区分税收违法与税收犯罪的界限。二是要区分税收违法行为是不是轻微。
(4)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了解,能力等级1)
(一)法定原则
1)对公民和组织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
2)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设定
3)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定的税务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
4)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二)公正、公开原则
(三)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四)过罚相当原则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六)监督、制约原则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熟悉,能力等级2)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部门
设定形式
限 定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法律
无
国务院
行政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
规章
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经营活动中违法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限额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限额1万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以下级别税务机关
不可设定
只能对上述级别的处罚具体化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现行执行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四种:(1)罚款。(2)没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熟悉,能力等级2)
基本要点
主要规定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这是征管法的特别授权。
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
税务行政处罚实行行为发生地原则,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旗)以上税务机关管辖。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了解,能力等级2)
基本特征是当场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2.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能力等级2)
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对当事人某些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之前,按照一定形式听取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意见的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凡属听证范围的案件,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首先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给予的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的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的情况。
六、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熟悉,能力等级2)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做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情形的,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罚款收据,并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交付指定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
1.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
2.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
3.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理。
4.征税问题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的
受案范围
限于税务机关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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