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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复习题
第1章:绪论(共2个)
1、海商法的概念及特点?
《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特点:涉外性、技术性、特殊性
2、海商法的形式?
⑴国内立法、⑵国际条约、⑶国际航运惯例、
⑷海商法的其他表现形式:①判例、②海商法学说及法理主张
第2章:船舶物权(共12个)
1、船舶的组成部分包括哪些?
船舶是一个整体,包括船体、船机和属具。
2、船舶的性质?
⑴船舶是物,但有时做拟人处理。 船舶有船名、船籍、船龄及登记港等
⑵船舶是动产,但按不动产来出来。船舶价值大,一般不用作交易的对象,物权需要登记
⑶船舶是不可分物,但各部分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价值。船舶包括船体、船机、属具,但各部门又有相对独立的使用功能和自身的价值,可以分别投保。
3、船舶物权的种类?
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
4、船舶所有权的公示方法是什么?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公示方法:是动产,但价值大,交易不甚频繁,因此将登记规定为船舶所有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方法。
公示的效力(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在发生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时,如果没有完成相应的登记,则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船舶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而对善意的第三人,则不发生船舶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5、船舶担保物权包括哪些?受偿的先后顺序是什么?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
船舶优先权与其他船舶担保物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6、船舶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哪些?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7、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哪些?
原始取得:除公法上的没收、征用、捕获等原因外,船舶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主要表现为:建造和订造(实物中亦称订购)。这两种所有权的取得均是与船舶所有权的转让无关。
继受取得:(二手船)购买、接受赠与、接受保险委付等。是一种以船舶转让为基础的取得方式。
8、船舶所有权的灭失有哪些情况?
指船舶所有权与其主体相分离。形式有:⑴公法上的没收、征用、捕获等;⑵船舶灭失,包括沉没、失踪、拆解等;⑶船舶转让,包括赠与、出售及保险委付;⑷船舶被法院拍卖。
9、船舶抵押权的特点?
⑴从属性:存在上的从属性、处分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
⑵不可分性:指船舶抵押权行使的不可分性。亦即在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未被全部清偿以前,船舶抵押权人得就作为抵押物的船舶的全部行使权利。
⑶物上代位性:指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得及于抵押船舶的代位物上。一般包括:损害赔偿金、保险赔偿金、征用补偿金等。
⑷特定性:指作为船舶抵押权客体的船舶,以及作为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均须是特定的。具体体现在,抵押船舶的名称以及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均是船舶抵押权登记必须具备的内容。
⑸顺序性(分3种情况:P44):指船舶抵押权的优先性的顺序性。
⑹追及性:即无论抵押船舶落入何人之手,船舶抵押权人得追及该船舶行使其权利。也即,以船舶为客体的抵押权不因该船舶的转让而受其影响。(此时,被转让方要格外小心)
⑺公示性:指船舶抵押权的享有和变动具有可为公众所知的性质。登记为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方法。
⑻意定性(非法定担保物权,由当事人约定):指船舶抵押权须经当事人签订船舶抵押合同才可以设定。
⑼限定性:指船舶抵押权的行使方式的限定性。即船舶抵押权人只能通过法院扣押并拍卖船舶,以使船舶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得以实现。(因抵押船舶往往不受抵押权人控制)
10、船舶抵押权的灭失原因?
⑴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如债的履行、抵消、免除等。
⑵因行使而消灭(无论其担保的债权是否得到全部的受偿)。
⑶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船舶一经法院拍卖,买入者就该船可取得所谓的“清洁物权”。
11、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种类包括哪些?
⑴保证国家税收原则:如船舶吨税、灯塔税、码头税等;
⑵保护船员利益原则:维护社会稳定、保全船舶价值;
⑶为其他债权受偿创造条件的债权优先原则:如救助报酬等;
⑷侵权之债优先于合同之债的原则;
⑸人身伤亡之债优先财产损害之债原则:出于人道主义考虑。
12、船舶留置权的实现方式?
⑴《担保法》:折价、拍卖、变卖;⑵《海商法》:法院拍卖。
第3章:船员(共3个)
1、船员的概念及要件?
(1)船员范围的两种类型
合并规定方式:以日本、德国为代表,即将船长和其他各级、各类海员统称为船员。(广义的船员概念)
分别规定方式:以英国、美国为代表,即把船长、船员分章规定。(狭义的船员)
(2)我国对船员的规定: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可见,我国采用的是合并规定方式,属于广义的船员概念。
狭义的船员应具备的要件:
⑴取得船员资格:即依法经过考试和考核程序,取得船员资格证书;
⑵受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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