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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科学院
科技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修改稿)
二○一○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4)
第二章 组织管理(5—7)
第三章 技术成果开发(8—9)
第四章 实体经营管理(10—21)
第五章 资产经营开发(22—23)
第六章 收益与分配(24—26)
第七章 考核与奖励(27—31)
第八章 相关责任(32—36)
第九章 附 则(37—3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科研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我院智力、人才、土地等资源优势,推进科技开发经营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开发经营主要包括:1、技术成果开发,利用自身优势开展成果转让、技术合作、科技咨询服务等科技开发活动;2、以实体形式进行的产品、成果开发活动;3、盘活自有土地和资产所开展的开发经营活动。所(中心)以技术成果和产品开发为主,院以盘活土地等资产经营为主。
第三条 我院科技开发经营的基本思路是:根据科技体制改革和产业发展形势的要求,坚持“院所共同开发,院所共建,院所共赢”的原则,紧密依托我院资源、人才、技术成果等优势,以科研为基础,市场为导向,服务为手段,效益为目标,充分调动院、所两个方面在发展科技开发中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充分挖掘我院技术成果、现有资产等开发要素的潜力,不断强化院对科技开发的宏观管理,优化资源配置,理顺内部关系,提高服务水平,增加经济效益,确保全院科技开发经营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我院科技开发经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维护国家和院、所利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全院科技开发经营工作实行院统一领导,院、所(中心)两级开发经营管理模式。
第六条 院科技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开发办)是主管全院科技开发经营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 各所(中心)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本所(中心)科技开发经营工作的管理。
第三章 技术成果开发
第八条 技术成果开发是指具有明确应用目的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新工艺和新材料的转化、扩散和与其相关的咨询、服务、培训以及开展横向技术合作等活动。
第九条 技术成果开发以各研究所(中心)为主体。鼓励各单位科技开发人员,对自有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进行转化、开发和推广应用,争取横向经费,增加单位收入。技术和成果开发主要包括
1、成果转让:对本单位研究的成果、品种、专有技术的所有权、使用权等进行有偿转让。
技术人员进行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时,应当经过单位批准并以单位名义进行,任何个人不得进行职务技术成果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经单位审核认定后,可以由个人自行进行转让,未经单位审核认定的非职务技术成果视为职务技术成果。
2、技术咨询:利用单位技术人员智力、知识等资源优势,为国家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及企业等有偿提供可行性研究、技术和项目论证。
从事技术咨询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关资质。以单位名义从事技术咨询的技术人员不得损害单位利益,以个人名义开展技术咨询所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个人承担。
3、技术授权经营:对专有技术成果、产品使用权、经营权,以授权、委托等形式,交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进行开发经营。
技术人员对职务技术成果进行授权经营的,须经单位审核批准。各单位要加强对技术成果授权经营的监管,加强对自有知识产权保护。
4、横向技术合作:单位以研究成果、专有技术等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合作和开发经营。
进行横向技术合作的单位必须开展前期市场调研和可行性分析,并挑选具备相关技术开发资质和良好经营信誉的单位开展技术合作,同时对技术合作进行跟踪管理。
5、技术服务:运用专业技术知识和相关仪器设备为特定项目和产品提供分析、检测和试验等服务或接受委托开展相关技术培训服务。
为确保技术服务质量,从事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关资质,并加强对技术服务全过程的监管;定期组织开展技术人员培训学习,提高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
6、其他技术成果开发模式。
第四章 实体经营管理
第十条 本章所指的实体包括由院、所(中心)投资设立,利用专业优势,从事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经营以及技术咨询服务的所有独资、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母公司所设立的子公司)以及开发部、经营部等相关经济开发主体。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院、所(中心)两级均应严格落实资本经营管理责任制,加强国有资本运营安全方面的监管,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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