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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律意见书

XXXXX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X有限公司 变更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法律意见书 XXXXXX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PAGE \* MERGEFORMAT PAGE \* MERGEFORMAT 1 XXXXX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X有限公司 变更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见书 致:XXXX有限公司 XX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XXXX有限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担任公司本次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变更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规范登记公告”)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暂行办法》、《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管理人此次法定代表人变更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并且其原件是真实的。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及高级管理人员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申报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法定代表人变更及高级管理人员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事宜,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文: 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公司依法设立 20 年 X月X日,公司经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成立时,公司名称为XX,公司取得了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XXX),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XX省XX市XXX室,法定代表人为XX,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贸易咨询服务;电脑图文设计;计算机及辅助设备、软件、机械设备、文化用品、办公用品、化工产品、日用品、办公设备、通讯设备、工艺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玩具、一类医疗器械、安防设备销售;企业形象策划;实业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金融、保险、证券、期货除外);机械设备租赁;大型活动组织服务;展览展示;会议服务;设计、代理、发布、制作广告;市场调查(社会调查除外);婚庆礼仪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高空外墙清洗除外)、保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的变更 1、20X年X月,公司变更住所 2015年8月25日,经公司申请并经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住所变更为XX省XX市XXX。 2、2XX年X月,公司变更名称与经营范围 20X年X月X日,经公司申请并经XX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公司名称变更为XXXX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金融、证券、期货、保险除外);实业投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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