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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抵押合同
〈重要提示〉
抵押人: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充分了解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疑问,可向抵押权人咨询。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甲方为乙方与借款人 的借款进行了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权益得以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现乙方自愿为甲方的保证担保提供抵押担保。根据我国《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担保债权
1.1借款金额:(小写: 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个月(借款起算日期以实际发放日为准)。利率: 。
1.2借款汇至乙方以下账户:
户 名:
银行账号: 开 户 行:
第二条 抵押物情况
2.1 抵押人以《抵押物清单》(见附件)所记载的抵押物为借款人向抵押权人提供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抵押担保。
2.2 上述抵押物暂作价见《抵押物清单》,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为准。
第三条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范围、期间
3.1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执行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等)以及借款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费用。
3.2 抵押期间:抵押期间为自双方主借款合同到期之日起两年内。
第四条 抵押权的效力
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抵押物本身外,还及于其一切从物、从权利、代位物、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孳息,以及因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五条 抵押物的占管
5.1 抵押期间,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妥善占有、保管,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检查。
5.2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移、转让、出租、出售、赠与、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抵押权人债务或者提存。
5.3 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被征收、被征用等,抵押人应在48小时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应提前清偿抵押权人债务或予以提存。
5.4 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险
6.1 抵押人须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抵押物有关保险,以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并将保险单原件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6.2 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6.3 抵押期间,抵押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抵押人未按时足额缴付保险费或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抵押权人有权代缴保险费或代办保险(续保)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6.4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6.5 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人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及抵押权人,并负责索赔事宜。抵押人未按约通知或者索赔,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抵押登记
7.1 抵押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预告登记证明、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其他权利证书由抵押权人持有。
7.2 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抵押登记时,抵押人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并在法定期限内办妥抵押登记。
第八条 抵押权转让
抵押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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