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钢材买卖合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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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MERGEFORMAT 1/4 钢 材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 买 受 人:    出 卖 人: 成都凯如商贸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四川成都       签订时间:   2014年4月20日    钢 材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 买受人: 出卖人: 成都凯如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钢材情况 1.1生产厂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的钢材生产厂家 1.21标的物为暂定数量: 万吨 ,暂定单价每吨:3800元;大写: 万吨 (以实际使用数量为准) 第二条 合同价款 2.1 合同价款为:本合同为总价约为 1,000,000,000 元,大写: 拾亿元 ,合同价款以实际结算单价、数量、金额为准。 2.2 结算单价: 以发货当日相应地区相应钢厂的钢材出厂价每吨加30元为结算价,如没有相应价格以双方确认的价格确认单为准,交货地点为:成都仓库,如买受人需出卖人运货时,所产生的运输费用及相应的装吊费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运输单价由双方签认的结算单为准)。 2.3本合同以双方确认的实际发生数量乘以结算价格为准。本合同物资价格随相应钢厂的钢材价格行情变化按本协议第2.2条约定做对应调整。 第三条 价款支付 3.1 支付方式:现金电汇,如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则买受人需承担贴息费用。承兑加价:三月期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单价加价70元/吨,六月期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单价加价130元/吨。若支付三个月或者六个月商业承兑汇票,承兑加价:三月期商业承兑汇票结算单价加价80元/吨,六月期商业承兑汇票结算单价加价150元/吨。另如买受人出具商业承兑汇票,需根据国家《票据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在票据上注明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国内股份商业银行做汇票保证事宜,保证在付款人未履行承兑义务时由保证人兑付。 3.2 支付时间:先款后货。 3.3票制结算方式:一票制结算。 第四条 钢材交货时间 4.1交货时间:买受人按约定支付预付款后,每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报次月月度资源需求计划,按买受人供货通知单供应,供货通知单需双方确认方可生效。(资源总需求计划表为合同附件)。 第五条 钢材的质量 5.1钢材的质量要求为:低碳钢热轧圆盘条(高线)、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圆钢)执行GB 1499.1-2008国家标准及其引用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螺纹钢)执行GB 1499.2-2007国家标准及其引用标准。 第六条 钢材的验收 6.1 验收方式:按国家相关验收规范、标准执行,盘圆及盘螺验收采用过磅验收的方式。螺纹及圆钢采用理计验收的方式。 6.2 验收时间:提货当日进行外观质量和数量的验收,抽样验收及质量异议应在提货当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未及时提出异议的,视为货物符合约定。 6.3 质量保证期:为标的物交货之日起 三个 月。 第七条 各方的义务 7.1买受人的义务 7.1.1 按合同约定对钢材进行验收,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验收,应通知出卖人。 7.1.2 按合同约定支付钢材价款。 7.1.3 若所需钢材情况发生变化,及时将变化后的各项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 7.1.4 其他: / 。 7.2 出卖人的义务 7.2.1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供应钢材。 7.2.2 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供应钢材。 7.2.3 交付钢材时提供材质证明书、钢材出厂质量证明书、钢材试(检)验报告单、合格证等壹式 壹 份。 7.2.4 如因钢厂设备检修、生产计划调整等原因造成出卖人不能及时交货的,需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顺延交货时间,不构成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未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赔偿因此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 8.2若买受人所付为商业承兑汇票,需由出票人、承兑人或债务人担保到期付款,到期未付款由出票人、承兑人或债务人进行支付。 8.3 买受人不按出卖人通知提货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仓储费、保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以及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4 出卖人在没有收到预付货款的情况下,有权停止供应,并且在此期间内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合同变更 9.1 买受人变更所需标的物的品种、质量、数量、规格、包装等事项时,应提前 7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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