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pptVIP

第十一章——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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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第十一章: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 摘要 本章主要讲述交易磋商的内容及一般程序,合同成立的时间及合同生效的要件和合同的基本内容等。 第一节:交易磋商的形式与内容 一、交易磋商的形式 有口头和书面两种 二、交易磋商的内容 (一)主要交易条件 包括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条件等内容 (二)一般交易条件(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 一、询盘(Inquiry) 买卖双方均可发出询盘,买方询盘又叫递盘(Bid),卖方询盘又叫索盘(Selling Inquiry)。 询盘对买卖双方无法律约束力,但在商业习惯上,被询盘一方接到询盘后应尽快给予答复。 例如:英国某买主9月8日向我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发来询盘: 9月8日来电 拟订购美加净牙膏大号1000罗请电告最低价格最快交货期。 对美加净牙膏有兴趣请发盘。 又如:我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买主 发出询盘: 可供美加净牙膏3月装如有兴趣请电告。 二、发盘(Offer) (一)发盘的含义 发盘又叫发价或报价,法律上叫要约。 《公约》对发盘的定义: 发盘可由卖方提出,叫售货发盘;也可由买方提出,叫购货发盘。 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Sufficiently Definite) (1)《公约》规定,所谓十分确定应包括三个基本因素:品名、数量和价格。 (2)我国外贸实践中应列明主要交易条件,包括:品名和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方法等。 3、表明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的意思 发盘必须表明订约意旨(Contractual Intent),如:发盘、实盘、递实盘或订货等。 若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如:“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 ,或“有权先售” 等,则此建议不能构成发盘,只能视为邀请发盘(Invitation for Offer)。 4.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 (三)发盘的有效期(Time of Validity或 Duration of Offer) 1、明确规定有效期 明确规定有效期并非构成发盘不可缺少的条件。 (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规定最迟接受期限时,可同时限定以接受送达发盘人或以发盘人所在地的时间为准。如:“发盘限6月15日复到有效”或“发盘有效至我方时间星期五”。 (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间 采用这种方法存在一个如何计算“一段接受期间”的起讫问题。(见《公约》第20条的规定) 例:我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据英国买主9月8日的询盘,作出下列发盘: 9月10日去电 你8日电发盘限15日复到我方美加净牙膏货号101纸箱装每箱6打每罗32英镑CIF伦敦12月装即期不可撤消信用证。 案例分析:H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4月2日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某市第一纺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条款做了规定,约定若发生争议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要约的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日期。 4月4日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4月17日纺织厂收到信件。恰巧纺织厂急需一批羊毛,第二天即拍发电报请其准备尽快发货。邮局于4月19日送达H公司。不料H公司却在4月18日由于未收到纺织厂的回信,已将羊毛卖给另一纺织厂。第一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H公司赔偿其损失。 试对此案例进行分析。 2、未明确规定有效期时,应理解为在合理时间(Reasonable Time)内有效。 口头发盘应当场表示接受。 (四)发盘生效的时间 以书面形式做出的发盘的生效时间的不同观点: 1、投邮主义(Despatch Theory)或发信主义 2、到达主义(Arrival Theory)或受信主义 《公约》和我国《合同法》采用到达主义。 (五)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1、发盘的撤回(Withdrawal)(发盘未生效) (1)英美法和大陆法对发盘撤回的不同意见 (2)《公约》的精神 (3)发盘撤回的适用场合:发盘的撤回一般只在使用信件或电报向国外发盘时才适用 2、发盘的撤销(Revocation)(发盘生效后) (1)英美法和大陆法对发盘撤销的不同意见 (2)《公约》采取了折衷的规定 (六)发盘效力的终止(发盘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向美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指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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