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和技术合同.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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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委托人,接受委托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行纪人。 行纪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合同法理论上又称信托合同。 特征: 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 2.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4.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5.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 (1)请求报酬权。 (2)介入权。 (3)提存权。 (4)留置权。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 (3)妥善保管的义务。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1)验收权。 (2)损害赔偿请求权。 (3)受领权 (4)取回标的物权 (1)及时受理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3)取回标的物的义务。 甲商场委托乙公司代购VCD2000台。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与VCD厂成交后,由乙方通知甲方直接向VCD厂支付货款,甲方在乙方收货后向乙方支付报酬5000元。乙方随后找到丙电子有限公司,与其签订了VCD买卖合同,规定由丙电子有限公司提供VCD2000台,并于乙方收到VCDZ后立即支付价款18万元。 不久,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向乙方交付了VCD,乙方在收到货物之后,立即通知甲方向丙方付款,并向自己支付报酬。甲方收到通知后,向乙方支付了报酬5000元,并取走货物,却未向丙方支付价款。丙电子有限公司由于一直未收到货款,遂要求乙方支付货款并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乙方则称:依照与甲方签订的行纪合同,它无向丙方付款的义务,自己并为违约,丙方应向甲方主张权利。丙方遂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甲乙二方之间签订的行纪合同是否能对抗乙方与丙方签订的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421条第1款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在合同法委托合同第一章第402条中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因此,丙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向乙方主张权利。而乙方则可以依据行纪行为之规定,以甲方未履行向第三人付款之义务为由向甲方行使追索权。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合同 专利权转让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 概念: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特征: 1.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 2.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计算较为复杂,一些技术合同的风险性很强。 3.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 4.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 5.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概念: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特点: 1.技术开发合同的性质:双务、有偿、诺成、要式。 2.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 3.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 -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是指技术开发工作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而失败或部分失败时的风险负担问题 -根据合同法338条规定: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本法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概念:是指当事人一方按照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另一方当事人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协议,其双方当事人为委托人和研究开发人。 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研究开发人取得申请专利权。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2、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2)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 (3)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概念:合作开发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参与研究开发工作的协议。 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各方当事人共同研究开发、共同投资、共享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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