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T1617-1985-机车车辆热处理通用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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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 TB/T 1617-85 热处理通用技术条件 1985—12—14 发布 1987—0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发布 标准分享网 免费下载 热处理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机车车辆结构钢零件的热处理,如有特殊要求,应在产品由纸或其技术条件中另 行规定。 1. 技术要求 1.1. 热处理零件用的金属材料,须符合图纸或技术文件规定,并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或部标准的 技术证件。无证件的材料须经检验合格并补充证件后方可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不得进行热处理。 1.2. 零件的热处理方法及技术要求应在图纸或技术文件中注明,并应充分考虑热处理工艺性。 1.3. 零件的热处理一般应在机械加工后进行。 1.3.1. 凡须淬火的零件,其表面粗糙度为12.5。 1.3.2. 零件在表面淬火前;其淬火部位表面粗糙度为6.3。 1.3.3. 氮化零件氮化部位的表面粗糙度为1.60。 1.4. 热处理技术要求的主要内容: a.调质零件 一般零件:规定调质后的硬度(HB)。 重要零件:规定调质后的机械性能指标。 b.淬火零件 整件淬火零件:规定硬度。 局部淬火零件:规定淬火部位和硬度。 c.表面淬火零件 规定淬火部位,硬度(必要时规定硬化层深度)。 d.渗炭零件 整体渗炭零件:规定渗炭层深度,热处理后表面硬度。 局部渗炭零件:规定渗炭部位,渗炭层深度,热处理后表面硬度。 e.氮化零件 整体氮化零件:规定氮化层深度,氮化层表面硬度及脆性。 局部氮化零件,规定氮化部位,氮化层深度,表面硬度及脆性。 f.碳氮共渗零件 规定碳氮共渗部位,碳氮共渗层深度。表面硬度。 g.正火零件 一般零件:规定硬度。 重要零件:规定机械性能,晶粒度和金相组织。 1 1.5. 零件需要局部热处理时,其图样标注方法接GB131—83 《表面特征(符)号及其注法》规定。 1.6. 热处理的技术要求 1.6.1. 调质零件 一般零件应注明硬度,范围如下: HB210~250,HB240~280,HB260~300,HB280~320。 重要拿件应注明σb、σs、δ﹪、ϕ ﹪、ak、HB 等值,其中HB 值不作验收依据。 1.6.2. 淬火零件 淬火零件的硬度范围如下: HRC40~45,HRC42~48,HRC45~50, HRC50~55,HRC55~60,HRC58~63,HRC60~65。 1.6.3. 表面淬火零件 硬化层深度:≥0.5mm,1~2.5mm,2 个5mm,3~6mm。 硬度范围:HRC40~45,HRC45~50,HRC50~55, HRC55~60:HRC58~63,HRC60~65。 1.6.4. 渗炭零件 渗炭层深度:0.5~1.0mm,0.8~1.3mm,1.0~1.5mm,1.2~1.7mm,1.5~2.0mm。 渗炭热处理后硬度:HRC55~60,HRC58~63,HRC60~65。 1.6.5. 氮化零件 氮化层深度:0.04~0.15mm,0.10~0.3mm,0.30~0.50m,0.4mm。 硬度范围:HV>500,HV>750,HV>850。 氮化层脆性:<3 级。 1.6.6. 碳氮共渗零件 渗层深度:0.30~0.70mm,0.50~1.0mm; 硬度范围:HRC55~60,HRC58~63。 1.7. 零件在表面淬火前应进行调质或正火处理。 1.8. 氮化零件在氮化前进行调质处理。 1.9. 热处理零件如需进行晶粒度、金相组织或电磁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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