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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联系(二)
作者:经君健
二
鸦片战争前的两三千年里,炎黄子孙在神州大陆建立了统一强盛的封
建帝国,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在这漫长的历史中,我们既可以看
到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有不同的经济关系及其亚种并存,也可以在不同
的历史时期中寻见各种经济关系消长的轨迹。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
封建社会始终是建筑在综合经济基础之上的。
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
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
响。在中国封建社会中起这种作用的生产是农业,它的关系则是地主
制生产关系。地主通过出租占有的土地收取地租剥削佃农,是这种经
济关系运动的轴心。在这种关系中,地主和佃农矛盾对立,相互依赖,
各自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主经济、佃农经济以及与之并存的自耕
农经济和各种小生产经济的总和,构成中国封建社会农村的主要经济
体制,我称之为“地主制经济”。
地主制经济是人类历史上多种封建经济类型之一。这种类型的封建经
济是否也象领主制经济那样,其本质属性是自然经济的,或者说它也
是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的,并可由此进而认为,凡封建社会
必然是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呢?这个问题既不应该教条式
地肯定,也不可根据一些表面现象简单回答,最好考察它的基本经济
单位——地主经济、佃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的运转过程,分析它
的带有普遍典型意义的经营方式,以导找适当的答案。
先看地主经济。所谓地主经济是指地主自身的经济,它是地主制经济
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它制约着并存的其他经济,影响它们的发展。
地主经济的主要特征是非生产者——地主占有土地经营农业,其经营
形式大体分为两大类,即地主经营制和地主租佃制。
所谓地主经营制是地主在自己拥有的地产上进行农业经营;一般以使
用雇佣劳动为主,有的使用奴婢劳动或僮仆劳动;产品往往是出售的,
当其种植经济作物时尤其如此。所以地主经营大多不是自然经济。实
行地主经营制的地主是经营地主,这类地主到明清时代才逐渐增多;
但即使这时,他们在地主中也是少数。因此本文在对地主经济进行质
的剖析时以租佃制地主为主要对象。因为租佃制地主才是地主经济成
熟了的形态。就让我们用解剖人体去理解猿体那样,通过对租佃地主
的分析去认识地主经济一般吧。
地主租佃制就是地主将占有的土地分散出租给佃户经营;自己坐收地
租。中国封建社会中绝大多数地主采取租佃制方式进行剥削。除一般
民田外,族田、学田乃至王府庄田、官田屯田等等土地占有形式的经
营方式的实质也都是地主租佃制,尽管它们的形式或有小异。所以说,
租佃制是中国经济中大量的、有代表性的土地经营制度,中国封建社
会的地主制经济主要是租佃制的地主经济及与之相适应的、相伴随的
农业经营制度。
租佃地主占有土地的面积大小不等。绝大多数地主占有土地量不是很
大,而且往往没有草地、牧场、森林等多种类型的地产。有较少的地
主土地占有量相当之大,特别是皇室、王府及缙绅。不论土地占有多
少,他们把全部土地分割成小块招佃出租。有的地主留下部分土地自
营。自营地的耕作不是采取令租佃土地的佃户提供劳役耕种,而是依
靠僮奴、奴仆或雇佣长工和短工耕作。是为租佃地主兼经营地主。地
主出租土地的目的是收取地租。有的地主要求佃农劳役,如为之看家
护院,家庭服役等,但这是次要的;地主主要是从佃农那里收取实物
地租。实物地租的内容是谷物。通常的地租量是佃地产量的百分之五
十;或于年节之际索些鸡鸭之贡,不占主要地位。地主一般不干预佃
农的种植耕耘。当其为佃农提供耕牛、农具或种籽时,或对佃农生产
施加某种程序的干预。这是因为提供生产资料带有租凭、借贷性质,
干预生产以便于秋后获得满意数量的谷物,并非监督种植计划以满足
地主的多方面需要。大地主设总管或管家,其主要任务是催租,是单
纯的索取,不是去干涉佃农的生产活动。可见,没有自营 地的地主
的经济活动内容不包括农业生产环节。这样的地主是不少的。
再看佃农经济。租地佃农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另一种基层经济实体。他
与租佃地主相依,无此无彼。这种经济实体主要以夫妻子女(有时包
括双亲)组成的小家庭为单位,依靠佃入土地,自备其它生产资料,
依靠家庭劳动力主要从事农业劳动。佃入土地的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受
家中劳动力数量的制约。他们从确定种植品种直到收获的全部生产活
动都独立进行。收获时把租地上收获的农产品的二分之一左右无偿地
缴给地主作为地租。其余二分之一自留,用作籽种、农具等经济条件
的补偿、扩大再生产的追加和全家生活消费。有的佃家家庭兼营副业、
手工业作为补充。租种同一地主的各家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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