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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职业学院专业教师到行业(企业)对口实习跟顶岗实践管理办法_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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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职业学院专业教师到行业(企业)对口实习跟顶岗实践管理办法_资料

PAGE PAGE 4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 专业教师到行业(企业)对口实习 或顶岗实践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在实践中更新知识和技能,增强理论教学的目的性和实践教学的针对性,更好地开展教学改革与创新,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应届毕业生来校,必须到行业(企业)对口实习或顶岗实践锻炼半年或到学院实训管理岗位锻炼一年及以上,方可承担教学任务。(博士生根据具体情况定) (二)45周岁以下专任专业教师(以下简称“专业教师”)平均每年(每学年)至少有1个月到行业(企业)对口实习或顶岗实践锻炼,否则,不能参加更高一级的职称评定。 二、管理程序 (一)组织管理 专业教师参与对口实习或顶岗实践,由人事处牵头,教务处、校企合作处和各系(部、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各系”)配合进行管理。 1、由校企合作处牵头,各系配合联系教师对口实习或顶岗实践的企业。 2、每学期11月30日和5月31日以前,各系按照师资队伍建设要求,明确参加对口实习或顶岗实践的人员、岗位、内容、时间等,编制《××系××学期专业教师对口实习或顶岗实践计划》和具体工作任务交教务处和校企合作处、分管院领导审核后,由人事处汇总编制《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 三、时间安排 (一)主要在寒暑假或其它教学间隙时间到行业(企业)对口实习或顶岗实践; (二)利用带领学生到行业(企业)完成毕业实习(指导学生各类校外生产性实训)项目的机会对口实习或顶岗实践。 四、待遇 (一)对口实习或顶岗实践期间按额定工作量计算其教学工作量(每周8学时,不计酬),作为教师职称评定的教学工作量。 (二)如在学院校历规定的上课时间参加对口实习或顶岗实践,按《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院内分配办法》(重电人〔2008〕10号)文件计发各项津贴(绩效工资改革办法出台后,按新办法执行,下同),在市外参加对口实习或顶岗实践的,除按重电人〔2008〕10号文件计发各项津贴外(绩效工资改革办法出台后,按绩效工资改革办法执行,下同),另按30元/工作日报销公杂费;如果在寒暑假期间参加对口实习或顶岗实践,除按重电人〔2008〕10号文件执行各项待遇外,在重庆市内每人每个工作日报销50元,其中伙食费15元,交通费35元;在重庆市外每人每个工作日补助80元,其中报销伙食费15元,公杂费30元,另由人事处统一造表发放35元/工作日。 五、考核 (一)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到教师对口实习或顶岗实践一线进行考核,考核采用对口实习或顶岗实践评价问卷、组织有关人员到企业随访、电话询问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顶岗实践人员的敬业精神、工作纪律、工作成效等,考核鉴定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对口实习或顶岗实践评价问卷工作由人事处组织,由教师对口实习或顶岗实践所在企业领导、员工和所指导实习学生参与(参加问卷评价的人数为5-10人),考核平均分在80-100分者,为优秀;70-79分者,为合格;60-69分者,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对口实习或顶岗实践成绩为不合格,在年度(学年)考核时按不合格对待: 1、擅离工作岗位两次及以上; 2、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3、不服从学校或实习实践单位的领导,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实习实践单位职工(指导学生)评价为不合格。 (三)考核结果被确定为 “合格”及以上等次者,享受本《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待遇;对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基本合格” 等次者,享受本《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待遇的80%;对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不享受本《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六、提交资料 对口实习或顶岗实践教师应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生产实践和为行业(企业)开展技术服务,自觉遵守行业(企业)的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实习实践结束返校后,应向所在系、校企合作处和人事处提交如下资料: 教师对口实习或顶岗实践鉴定表(加盖公章); (二)专业教师对口实习或顶岗实践书面总结; (三)教师对口实习或顶岗实践工作日志; (四)在实习实践期间形成的其他资料或成果; (五)其它。 七、相应责任 如果教师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完成企业规定的工作任务或中途退出实习实践,应按程序履行手续,填写《教师对口实习或顶岗实践请假(提前退出)申请表》,学院与行业(企业)协商同意后,才能中止实习实践工作。 (二)如果教师在工作中违犯操作规程和行业(企业)规章制度,或由于个人原因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由教师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三)教师在行业(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习实践期间,出现工伤及其他意外事故由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八、说明 (一)原则上顶岗实践以重庆地区为主。 (二)本管理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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