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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解散清算制度资料
第九节 公司的变更与解散 一、公司的合并 1、吸收合并; 2、新设合并; 注意: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担。 1、公司合并的概念和特征 (4)合并的方式 (5)合并的程序 (6)公司合并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的分立 1、派出分立; 2、新设分立; 注意: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公司分立的概念 2、公司分立的方式 3、公司分立的程序 4、公司分立的效力 三、公司资本的增加与减少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案例 福州市某残疾人用具生产企业于2000年变更企业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后原管理层人员甲某认购5万元,乙某、丙某、丁某各认购4万元,其余职工共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甲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乙某、丙某为公司董事,丁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 2001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40万元。丁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4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28万元外,其余l2万元由甲某、丁某、乙某、丙某平均认购。 同年10月,丙某与其妻戊某协议离婚,戊某要求丙某补偿25万元。丙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戊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 2003年5月,该公司因违法被有关机关调查:除丙某外,甲某、丁某、乙某在公司形式变更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残疾人用具企业的资金购买,且2001年公司增资时,甲某、丁某、乙某、丙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购设备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违法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丁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违法成立,判处罚款35万元。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形式变更时,甲某、乙某、丙某、丁某是否取得了合法的股东身份? (2)新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 (3)新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戊某可否根据补偿协议获得丙某所持股权的50%?为什么? (5)新公司因被判处罚款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分析】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程序问题。由股东会2/3以上表决权通过才有效。本案股东会决议无效。 2.如果决议有效,那么对不同意增资的股东是否具有强制力,这些股东是否必须要按照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增资?增资对于股东是权利还是义务?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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