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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末的经济法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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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末的经济法规 经济法规是保障社会经济生活正常运转的重要手段。一个国家如果 没有完善的经济法规,政府就不能有效地管理社会经济,也无法保证 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发展。20 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朝野部分有识之士,初步意识到制定和实施经济法规的作用;清政府 为推行“新政”,发展近代工商业,也陆续制定并颁发了一系列前所 未有的经济法规。这些举措,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而且对当时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主要论述清末 经济法规的产生、种类、意义及其局限,不妥之处尚祈方家匡正。 一、清末经济法规的产生 清末经济法规的产生,是清政府于 20 世纪初推行“新政”,实 行奖励工商、振兴实业政策的结果。我们知道,重农抑商是中国封建 王朝长期奉行的政策,工商业者得不到任何法律保障。但到 20 世纪 初,清朝统治者从欧美列强以工商立国而臻于富强的事实中获得启 示,认识到“取外国之长,乃可去中国之短”《朱寿朋编《光绪朝东 华录》(四),中华书局 1958 年版,第 4601 页。》,由此从重农抑 商一变而为大力振兴工商。清廷上谕称: “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 要政。自积习相沿,视工商为末务,国计民生,日益贫弱,未始不因 乎此。亟应变通尽利,加意讲求。”《《光绪朝东华录》(五),第 5013 页。》 随着重商政策的推行,清朝统治者很快即意识到制定经济法规的 重要性。光绪二十八年(1902)二月癸已上谕已提及拟订经济法规之 事,此谕虽仍标榜“我朝大清律例一书,折衷至当,备极精详”,但 也不得不承认“为治之道,尤贵因时制宜,今昔情势不同,非参酌适 中,不能推行尽善。况近来地利日兴,商务日广,如矿律、路律、商 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同时还要求各出使大臣“查取各国通行律 例,咨送外务部”,并渝令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等督抚大吏“慎 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来京,听候简派,开馆编纂”《《光绪 朝东华录》(五),第 4388 页。》。清政府推行重商“新政”的实 际步骤,首先也是设立商部和拟订经济法规,并特别提出要率先拟出 商律以尽快颁布施行。1903 年 4 月,清廷渝饬设立商部,同时“著 派载振、袁世凯、伍廷芳先订商律,作为则例。俟商律编成奏定后, 即行特简大员,开办商部。其应如何提倡工艺,鼓舞商情,一切事宜, 均著载振等悉心妥议,请旨施行,总期扫除官习,联络一气,不得有 丝毫隔阂,致启弊端,保护维持,尤应不遗余力” 《《光绪朝东华录》 (五),第5013 一 5014 页。》。由此可见,清政府在推行振兴工商 政策之始,就比较重视制定和颁行经济法规。 不仅清廷颁发了一系列上谕,一些督抚大吏和新成立的商部,对 制定和颁发各类经济法规的重要性及其作用也有一定的认识。归纳有 关言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颁行商律以促进工商业发展。刘坤一、张之洞于光绪二十 七年(1901)八月联名呈递的长篇奏折中说:“欧美商律最为详明, 其国家又多方护持,是以商务日兴。中国素轻商股,不讲商律,于是 市井之徒,苟图私利,彼此相欺,巧者亏逃,拙者受累,以故视集股 为畏途,遂不能与洋商争衡……必中国定有商律,则华商有恃无恐, 贩运之大公司可成,制造之大工厂可设,假冒之洋行可杜。”这样, “十年以后华商即可自立,骎骎乎并可与洋商相角矣”《《光绪朝东 华录》(四),第 4763 页。》。商约大臣、工部尚书吕海寰也吁请 清廷“通饬各督抚体察各省情形,统筹全局,订明东西通行法律,由 法律以审定商律,由商律以措施商政”《《商约大臣工部尚书吕奏请 速订东西通行律例以保主权而开商埠片》,《东方杂志》第 2 卷第 6 号。》。新成立的商部则指出,没有完善的商律,工商业发展便有诸 多障碍。“从前开设局厂,或官督商办,或官商合办,每因章程未善, 不免有牵掣抑勒等弊,以致群情疑阻。”《《光绪朝东华录》(五), 第 5073 页。》清廷上谕也明确表示,函需拟订商律,“庶几商务振 兴,蒸蒸日上,阜民财而培邦本”《 《光绪朝东华录》(五),第 5014 页。》。以上这些论述,都强调了拟订经济法规对促进工商业 发展的重要作用。 其次,制定有关经济法规以保护工商业者。李鸿章指出:“泰西 各邦,皆有商律专以保护商人,盖国用出于税,税出于商,必应尽力 维持,以为立国之本。”《《钦差商务大臣李谢恩折》,《江南商务 报》第 3 期。》虽然其动机是为了向商人收取更多的捐税,但以商为 “立国之本”,并提出仿行西法制定商律,用以保护商人,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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