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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第六章 国际贸易磋商、合同订立 外贸合同买卖的重要工作 询盘; 发盘; 还盘; 接受; 签合同。 合同成交了么?出错了怎么办? 从本章开始介绍 外贸合同买卖的国际贸易实务 摘要 本章主要讲述交易磋商的内容及一般程序,合同成立的时间及合同生效的要件和合同的基本内容等。 第一节:交易磋商的形式与内容 第二节: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 第三节: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要件 第四节:合同的形式及主要内容 合同的磋商 询盘 发盘 还盘 接受 合同成立 询盘(询价):无法律约束力(不约束任何人); 发盘(发价):有法律效力(约束发盘人,对方一旦接受合同成立,品名、数量、价格要确定); 还盘(还价):合同磋商的过程,同发盘; 接受:有法律效力,约束双方,代表合同的成立,若违约将承担违约责任。 细节内容 发盘的构成要件:向特定人发出,内容确定,有受其约束的意思。 发盘的消灭(不再约束发盘人):撤回,撤销,被拒绝,已过有效期; 接受的构成要件: 实质接受:完全接受,非实质性变更?(除非对方毫不迟延地拒绝); 在有效期内接受(逾期接受?有效接受延期到达?); 接受的方式与发盘方式相同或更快捷。 口头发盘? 合同的形式:口头或书面(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第一节:交易磋商的形式与内容 一、交易磋商的形式 有口头和书面两种 二、交易磋商的内容 (一)主要交易条件 包括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条件等内容 (二)一般交易条件(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第二节: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 一、询盘(Inquiry) 邀请对方发盘。(介绍自己,希望对方提出交易条件) 询盘对买卖双方无法律约束力,但在商业习惯上,被询盘一方接到询盘后应尽快给予答复。 二、发盘(Offer) (一)发盘的含义(报出交易条件,希望和对方缔约/成交) 发盘又叫发价或报价,法律上叫要约。 《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发盘的定义: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Specific Person)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 (二)发盘的构成要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Specific Person)提出 (1)提出此条件是为了把发盘同普通商业广告及向广大公众散发的商品价目单等行为(邀请发价)区别开来。 (2)对商业广告是否构成发盘的不同认识 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Sufficiently Definite) (1)《公约》规定,所谓十分确定应包括三个基本因素:品名、数量和价格。 (2)我国外贸实践中应列明主要交易条件,包括:品名和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方法等。 3、表明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的意思 发盘必须表明订约意旨(Contractual Intent),如:发盘、实盘、递实盘或订货等。 若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如:“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 ,或“有权先售” 等,则此建议不能构成发盘,只能视为邀请发盘(Invitation for Offer)。 (三)发盘的有效期(Time of Validity或 Duration of Offer) 1、明确规定有效期 明确规定有效期并非构成发盘不可缺少的条件。 (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规定最迟接受期限时,可同时限定以接受送达发盘人或以发盘人所在地的时间为准。如:“发盘限6月15日复到有效”或“发盘有效至我方时间星期五”。 (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间 采用这种方法存在一个如何计算“一段接受期间”的起讫问题。(见《公约》第20条的规定) 案例分析:H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4月2日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某市第一纺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条款做了规定,约定若发生争议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要约的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日期。 4月4日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4月17日纺织厂收到信件。恰巧纺织厂急需一批羊毛,第二天即拍发电报请其准备尽快发货。邮局于4月19日送达H公司。不料H公司却在4月18日由于未收到纺织厂的回信,已将羊毛卖给另一纺织厂。第一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H公司赔偿其损失。 试对此案例进行分析。 CISG通知路上过错,不应由发送者承担。 阅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第二十条 (1)发价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发价人以电话、电传或其它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接受期间,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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