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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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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资料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 概 述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精神,规范全国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根据货物运输行业税收管理的特点,分为资格认定审验、发票管理、税款征收、数据采集传输四部分,包含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税收业务和县、市、省、总局四级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主管税务机关业务由文书受理、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税收管理四个岗位完成,县、市、省、总局四级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和征管部门完成。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行一人多岗或一岗多责。 第一章 主管税务机关 1.1资格认定、审验 1.1.1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 1.1.1.1受理 “受理”工作由文书受理岗位完成 一、对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单位,发放《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要求其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五)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自有运输工具明细表及购买发票或行车证复印件; (七)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八)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及附送资料后,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交纳税人;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 三、将《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及附送资料2日内(从受理之日计算,下同)传递给税收管理岗位。 四、收到上一级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 1.1.1.2审核 “审核”工作由税收管理岗位完成 一、收到文书受理岗位传递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其是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上一年度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退回文书受理岗位。 三、收到上一级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文书受理岗位。 1.1.2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1.1.2.1受理 “受理”工作由文书受理岗位完成 一、对申请办理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的单位,发放《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要求其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收到中介机构报送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及附送资料后,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交中介机构;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 三、将《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及附送资料2日内传递给税收管理岗位。 四、收到上一级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通知中介机构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 1.1.2.2审核 “审核”工作由税收管理岗位完成 一、收到文书受理岗位传递的《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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